「新民晚报」公众号一年揽金超300万元,4个80后姑娘为拆伙分钱对簿公堂,法院这么判……

  一年能揽金超300万元的公众号

  若创始人想“拆伙”

  合伙人该怎么分钱呢?

  近期

  上海二中院

  对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

  做出了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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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公众号一年揽金超300万元,4个80后姑娘为拆伙分钱对簿公堂,法院这么判……

----「新民晚报」公众号一年揽金超300万元 , 4个80后姑娘为拆伙分钱对簿公堂 , 法院这么判……//---- http://www.caoding.cn

  收入分配引发“分割”矛盾

  判决书显示 , 2016年1月 , 赵某与朋友尹某、袁某、张某在一次微信群聊中 , 也萌生了共同设立一个微信公众号的念头 。 商议之后 , 赵某以其个人名义注册成立公众号 , 并开设银行账户作为公共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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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自相关裁判文书

  在该公众号运营期间 , 赵某还以个人名义和品牌商就公众号合作事宜洽谈签约 。 此外 , 四人多次分别或合署在该公众号上发表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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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推送文章的内容来看 , 该公众号的定位大致是一份“消费指南” , 因此愿意关注的粉丝 , 大多消费力较强 。 而利用粉丝流量 , 为品牌或商品进行宣传 , 便可集广告收入、导流收入等多种盈利模式于一体 。

  由于经营得当 , 定位明确 , 公众号俘获了大批受众的心 。 建号三个月 , 就实现5万以上的用户增长;截至2017年7月13日 , 其粉丝数量为94700 。

  判决书指出 , 公众号主要通过撰写“软文”或“好物笔记”的方式与广告商合作 , 以获取广告收入 。 其中 ,

  软文由广告商支付协商一致的定额广告收入;

  好物笔记由广告商前期支付一定金额的基础广告费 , 后期根据商品导流所产生的交易金额 , 支付一定比例的二期广告费 。

  从2016年7月首笔盈利开始 , 截至2017年7月累计收入300余万元 。

  对于公众号的经营所得 , 四人会先按照一定的比例扣除各自应得的招商费、稿费、编辑费等 , 再将剩余部分款项在几人间进行平均分配 。

  随着公众号经营发展 , 大家逐渐对这样的分配方式产生了分歧 。 矛盾发生后 , 赵某于2017年7月12日修改了公共账户密码 , 这一举动引发了其他三人的不满 。

  尹某、袁某、张某诉至法院 , 请求分割该公众号共同运营期间的收益 。 在案件审理期间 , 三人更改诉讼请求 , 表示若法院认定成立合伙关系则同意解除合伙关系 , 该微信公众号由赵某继续运营 , 要求赵某补偿三人各100万元 , 并分割该微信公众号的经营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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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自相关裁判文书

  那么 , 几人合作运营微信公众号算不算合伙?微信公众号是否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一方退出运营时实体收入及虚拟财产又应当如何分割?

  需支付三人补偿款各85万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 , 微信公众号虽在出资种类、经营方式、收入结构等方面存在特殊性 , 但各当事人协商建立涉案公众号 , 以撰写文章等劳务方式出资 , 共同运营、共享收益 , 符合合伙特征 , 构成个人合伙关系 。

  其一 , 在公众号筹备期间 , 原、被告曾共同商定公众号的logo设计、收入分配方式等重要事项 , 也以文字形式对外宣称公众号为共同所有;

  其二 , 公众号以原、被告独自或以合体文的方式发表文章 , 且各方发文数量相当 , 带来的广告收入相当 , 故认定原、被告均对公众号进行了劳务出资;

  其三 , 原、被告在公众号设立之初就对相关事宜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和沟通 , 发布的多篇合体文也提及该公众号由四个人共同运营 。 且在发生争议之前 , 原、被告均知晓银行账号、开户行、密码 , 公共邮箱也由四人共同掌握;

  其四 , 在原、被告合作期间 , 各方已经按照约定的方式对公众号的部分盈余进行了分配 。

  据此 , 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合伙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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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经济信息联播

  涉案公众号有自己的标识 , 栏目架构及运营理念 , 有别于其他网络资源 , 具有独立性、可支配性及商业盈利价值 , 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

  最终 , 静安法院以涉案微信公众号评估价值400万元为基础 , 综合考量微信公众号的影响力、传播力、预期收益、运营特点等因素酌定赵某向尹某、袁某、张某各支付折价补偿款85万元 , 同时 , 依照各先前已经分配部分的分配比例 , 支付合作期间稿酬、招商费、导流费及分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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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经济信息联播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 林彬:它是具有广告投放价值和商业盈利价值的 , 我们是在评估价格400万的基础上 , 还综合考量了微信公众号自身的一些特点 , 还有预期收益等等 , 最终酌定它的价值为340万元 。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 赵某与尹某、袁某、张某协商筹备设立涉案微信公众号 , 共同或分别撰写文章发表于涉案公众号 , 共享涉案公众号专用账户密码 , 共商收入分配方式并进行部分收入的实际分配 , 包括以涉案公众号收入支付编辑费用等事实 , 足以证实各方存在共同以劳务形式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意思表示 , 具备个人合伙的实质要件 , 成立口头合伙关系 。

  关于公众号价值 , 涉案公众号运营的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符合虚拟财产法律属性 , 属于虚拟财产 。 关于分配规则 , 本案中 , 各方在业务联络、供稿方面的投入已通过招商费、稿费形式予以体现 , 即业务联络、供稿较多者相应获得较高的前期分配收入 , 赵某无权以此为由再要求就后期剩余财产部分获得分配比例上的优势 。 二审法院据此判决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个人合伙的成立依托于书面合伙协议 。 在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形下 , 一方当事人往往会主张不成立合伙关系 , 另一方当事人则存在因无法举证证明合伙合意 , 从而被认定不存在合伙关系的风险 。 且即便认定存在合伙关系 , 也会因没有约定明确的分配规则而产生后续财产分配的争议 。 另外 , 根据腾讯公司相关规定 , 微信公众号一旦注册 , 便无法通过后台更改注册主体 。 因此 , 各方在设立微信公众号之初 , 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 确定注册主体 , 明晰分配规则 , 对于后续加入、退出经营等合伙变更情形 , 也应以书面形式固定权利义务关系 , 以避免后期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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