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男子点煤气轻生引爆炸获刑3年

  本报采访人员周凌如衡阳报道

  去年6月26日 , 衡阳衡东县一临街的居民楼传来爆炸声 , 爆裂的玻璃飞溅到街上 。

  调查发现 , 这并不是一起意外 , 而是屋内的男主人郭某与妻子发生矛盾后 , 一气之下点燃了煤气罐 。

  近日 , 经衡阳衡东县法院一审判决 , 郭某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

  与妻子闹矛盾点燃煤气

  郭某家住在衡东县吴集镇上的一栋居民楼二楼 。 这栋居民楼一楼为临街门面 , 二楼至四楼为居住区 , 东侧有一家空调店 , 西侧有一家榨油坊 , 南边隔着公路还有一家家具店 。

  去年6月26日11时许 , 郭某因为生活琐事与妻子罗某发生争执 , 愤怒中的郭某扬言要点煤气罐自杀 , 并随即来到了二楼 , 将厨房内煤气罐提到书房内拧开 。

  在此期间 , 有朋友先后来到郭某居住的二楼劝阻 , 让他不要冲动 。 郭某拿出打火机 , 见劝阻的颜某、尹某仍不愿离开 , 便用打火机引燃煤气 , 导致煤气罐发生爆炸 , 引发火灾 , 造成二楼房间门、窗、玻璃、防盗网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 且爆裂的玻璃飞溅至窗外公路 , 郭某、颜某、尹某均不同程度受伤 。

  案发后 , 郭某本人全身70%烧伤 , 属深二度烧伤 , 在医院接受治疗 , 无法正常交流 , 派出所民警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 今年3月28日 , 郭某主动到吴集派出所投案 , 3月28日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对郭某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立案侦查 。

  经鉴定 , 颜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尹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

  住址人流密集构成爆炸罪

  之后 , 衡东县检察院认为 , 郭某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提请法院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郭某的辩护律师认为 , 该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过失犯罪 , 郭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但因为轻信能够避免 , 才导致发生这种结果 。

  衡东县法院认为 , 郭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社会危害的结果 , 但他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 且被告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 非常清楚自己的居住环境是位于吴集街上的临街铺面楼栋 , 三面邻居均为经商铺面 , 自家对面是菜市场 , 人群往来密集 , 仍对于自己冲动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管不顾 , 放任结果发生 。

  法院认为 , 郭某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 , 郭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 , 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可认定为自首 , 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综合全案案情 , 以郭某犯爆炸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相关案例

  多次放煤气轻生未果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报邵阳讯 邵阳一名男子 , 多次放煤气轻生 , 尽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却因这一行为威胁了周边居民的人身安全 , 被新邵县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25岁的段某于今年6月 , 因婚姻、家庭及欠债问题精神压力大 , 多次在其住所卧室内释放煤气准备轻生 , 并曾在室内点燃明火 。

  段某的住房位于新邵县陈家坊镇田里村地段 , 是多人合建的一栋五层砖混结构的房屋 , 段某的住房楼上楼下及隔壁均为他人住房 , 有多人居住 。

  6月12日12时许 , 段某将自己锁在卧室内用煤气罐放煤气 , 扬言要点燃煤气自杀 , 经民警、段某朋友及亲属耐心劝说 , 段某又将煤气罐关上 , 15时许段某主动将门打开 , 随后其因一氧化碳中毒被送医院救治 。

  6月13日23时许 , 段某因与母亲发生口头争执便将厨房的煤气罐搬进卧室 , 又将自己锁在卧室内用煤气罐放气要轻生 , 并一直将自己关在卧室内 。

  6月14日20时许 , 段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在卧室窗台点火烧照片 , 民警和朋友在外劝说 , 段某不予搭理 , 后又断断续续在卧室内放煤气 , 经民警、段某朋友及亲属耐心劝说 , 他又将煤气关了 , 于6月15日凌晨1时许主动从卧室内走出来 , 随后被办案民警传唤 。

  8月9日 , 经邵阳市博大司法鉴定所鉴定 , 段某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 , 但其放煤气的行为与精神病症无关 , 对放煤气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 , 对放煤气行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新邵县法院审理认为 , 段某以放煤气自杀的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 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故作出以上判决 。      

  本报采访人员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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