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几个亿”的百件藏品究竟去哪儿了?百件藏品被扣29年未归还案件开庭审理
29年前因涉嫌倒卖文物被公安机关调查 , 并被扣走了上百件藏品 , 但涉案人潘泽黄并没有被处理 , 而被扣押的藏品也未被返还 。
这上百件藏品去向如何?岳阳临湘市村民潘泽黄多次向公安机关和文物管理相关部门讨要说法 , 并追问藏品去向 。 此事在2015年经媒体报道后 , 曾引起舆论关注 。 今年10月 , 潘泽黄向岳阳市中院赔偿委员会递交赔偿申请书 , 请求临湘市公安局依法向其退还违法扣押的玉笔筒等134件藏品 。
11月26日 , 潘泽黄诉临湘市公安局、岳阳市公安局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一案在岳阳市中院开庭审理 , 并全程直播 。 在庭审中 , 赔偿申请人代理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临湘市公安局和复议机关岳阳市公安局代理人 , 就此案是否使用国家赔偿法 , 公安机关扣押这批藏品的依据 , 藏品的去向 , 为什么没有返还等几大焦点问题进行了质证 , 案件将择日宣判 。
申请方:不构成犯罪的涉案财物应及时返还
潘泽黄的儿子潘新明此前向潇湘晨报采访人员介绍到 , 1990年9月24日晚 , 临湘市(当时为临湘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来到潘泽黄家中 , 将父亲持有的134件藏品带走 , 并在其父亲的要求下在第二天开具了扣押物品清单 。 被扣押的物品包括 , 罍缸一只 , 陶狮子一只 , 铜钱50个 , 银元25个 , 银簪子1个 , 玉笔筒一个 , 压岁钱10元等共计134件藏品 。
潘泽黄事后多次讨要被扣押的这些藏品无果 , 今年10月 , 潘泽黄委托代理人张铁雁等向岳阳市中院赔偿委员会递交赔偿申请书 , 请求临湘市公安局依法向其退还违法扣押的玉笔筒等134件藏品 。
11月26日下午3点 , 潘泽黄诉临湘市公安局、岳阳市公安局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一案在岳阳市中院开庭审理 , 并全程直播 。
国家赔偿申请人潘泽黄因身体原因并未出庭 , 委托了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雁和张新宇两位为代理人 。 赔偿义务机关临湘市公安局委托了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德良和临湘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李洪辉为代理人 。
在法庭调查阶段 , 申请人一方首先陈述了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和理由 。 申请人代理人称 , 1990年9月24日0时 , 赔偿义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王一文(时为临湘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带领三名工作人员闯入申请人家中 , 在未出示身份证明和法律手续的前提下 , 强令申请人及家中的另外5人站到路上 , 王一文等人在申请人家中违法搜查 , 长达一小时之久后 , 用两个编织袋违法强行带走申请人家中134件文物 。
张铁雁称 , 实际上上述文物的上述文物有的属于申请人家中多年收藏物品 , 有的属于申请人合法从事废品收购所得 , 自申请人家中134件文物被赔偿义务机关扣押之后 , 申请人一直在向赔偿义务机关讨要被违法扣押的文物 。 赔偿义务机关始终不予理睬 , 并始终为对违法扣押的134件文物作出处理 , 直到2019年6月28日 , 赔偿义务机关才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 , 决定不予赔偿 。 2019年9月12日 , 复议机关岳阳市公安局决定对对临江市公安局的赔偿决定予以维持 。
张铁雁认为 , 在刑事诉讼法中 , 对依法认定不构成犯罪的涉案财物 , 应当及时退还 。 事实上 , 申请人家中的134件文物 , 为合法收藏和合法取得 , 申请人没有进行任何非法的文物倒卖和购销活动 , 合法的收藏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
张铁雁称 , 赔偿义务机关作为行使刑事侦查权的国家机关 , 在明知申请人家中文物为合法所有的前提下违法进行扣押 , 既不退还又不依法作出处理 , 更为严重的是 , 赔偿义务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 , 将违法扣押文物的一部分交给临湘市博物馆 , 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合法的财产所有权 。
时至今日 , 案件并未移送审查起诉或作出其他处理 , 赔偿义务机关也未依法告知申请人已撤销案件 , 对应当撤销案件而未撤销且未返还扣押涉案财物的 ,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予纠正 。
临湘市公安局:申请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查 ,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赔偿义务机关临湘市公安局代理人随后答辩称 , 他们认为临湘市公安局作为赔偿的义务机关 , 其办案民警扣押申请人家中的疑似文物 , 并及时移交国家文物管理部门 , 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代理人称 , 1990年的元月中旬 , 根据群众的举报 , 李某某以及赔偿的申请人潘泽黄有走私、贩卖国家文物的嫌疑 , 临湘县公安局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
1990年的9月25号 , 办案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版第84条、第85条的规定 , 对本案的申请人潘泽华家人的134件疑似文物予以扣押 。 在扣押申请人的疑似文物的时候 , 由临湘市博物馆专业人员在场见证 , 并且办案民警向申请人出具了扣押物品清单 。
1990年的4月27号 , 鉴于原临湘县公安局不具备的扣押疑似文物的保管条件 , 办案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版第26条第2款的规定 , 将扣押了疑似文物全部移交到临湘市博物馆 , 后经临湘市博物馆委托专家进行鉴定 , 扣押的疑似文物中有一件玉笔筒为三级的疑似文物 。
134件藏品究竟去哪儿了?
在双方质证阶段 , 法庭审判长提出了几个焦点问题 。 分别是134件物品的来源是哪里?是不是文物?其价值是多少?公安扣押潘泽黄134件物品的依据是什么?扣押物品为什么要移交到临湘文物管理所(临湘市博物馆前身)?依据是什么?134件物品现在是不是还在?在哪?扣押物品为什么一直没有返还的原因是什么?此案究竟适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关于134件物品的来源 , 潘泽黄的代理人张铁雁称 , 一部分是潘泽黄祖上传下来的 , 另一部分是其在收废品过程中收来的 , 因为年代久远 , 这一部分并不能提供证据证实 。
“关于文物的来源问题 , 赔偿义务机关临湘市公安局在1990年既然通过刑事侦查手段启动了刑事侦查措施 , 把它当成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 那么他应当取得了相应的证据 , 应当由他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 潘泽黄取得这些文物的来源是否合法 。 ”张新宇说 , 由于被扣押的物品近30年不在申请人手中 , 要举证其价值几何不现实 。
潘泽黄的儿子潘新明表示 , 他曾经私下在网上查询过这批物品价值 , “达到了几个亿” 。 “我们认为这些物品价值是比较高的 。 ”张新宇说 , 如果这些物品还在 , 可以申请进行鉴定 。
临湘市公安局代理人表示 , 1990年的4月27号 , 公安部门将全部涉案物品移交到临湘县文物局文物管理所 。 据文物部门提供的材料 , 在后来湖南省进行文物普查的时候 , 把公安机关扣押的其他的相关人员的物品和扣押的本案申请人的所有的物品进行了鉴定 。 扣押的物品中间有一件是三级的文物 , 12件为一般的流散文物一般的文物 , 其他的都不是文物 。
对于扣押这批藏品的依据 , 临湘市公安局方称 , 临湘市公安局当时是接到群众举报 , 称潘泽黄涉嫌走私贩卖文物 , 公安机关进行了刑事立案侦查 , 当时还有一个叫李某某的人被查 。
“当时适用的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84条是这样规定的 , 在勘验检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罪 , 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文件应当扣押 , 这是扣押的依据 。 ”临湘市公安局代理人称 , 同时根据1982年适用的国家文物保护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 , 工商、公安机关、海关查处文物案件的时候 , 应当及时将文物移交到国有文物部门 。
为何没有返还?临湘市公安局代理人称 , 第一 , 相关物品已经移交给文物管理部门 , 在1990年10月27号之后 , 这批疑似文物 , 已经移交了 , 有的文物已经其中涉及到的三级文物 , 比如玉笔筒 , 它作为文物已经入了国库 , 控制权和管理权 , 都不在赔偿义务机关所控制和管理 。 另一方面 , 在从1990年的9月25号 , 一直到2015年的9月份 , 长达25年的时间 , 本案的申请人就其扣押的相关的物品 , 从未向公安机关主张过权利 。
张铁雁对此不予认可 , 其认为 , 公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潘泽黄涉罪 , 实际上也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 , 将扣押的物品移交给文物管理部门也是违法的 。 “潘泽黄又从来没有确认过有罪 , 为什么不能主动地进行返还 , 别人不去要 , 难道就不能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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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在关键的本案是否使用国家赔偿法的问题上 , 双方也发表了各自不同的看法 。
临湘市公安局一方则认为 , 本案的行为发生在1990年的9月 , 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才出台 , 法律上不具有溯及力 , 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
申请人代理人认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有明确规定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 , 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 , 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
目前来说 , 扣押行为肯定是持续过2010年之后 , 已经持续到了2019年 , 持续到今天 , 这个行为至少还会再持续下去很长时间 , 所以说它一定是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
临湘市公安局则不认为扣押处于持续状态 。 其代理人称 , 赔偿义务机关于1990年的9月中旬 , 发现申请人有走私、贩卖文物的嫌疑 , 对其家中疑似的文物进行扣押 , 并于同年的4月27号将扣押的疑似文物全部移交到国家文物管理部门 , 临湘市博物馆才是涉案被扣押了疑似文物的实际控制人和保管人 , 而不再是赔偿义务机关临湘市公安局 , 赔偿义务机关扣押疑似文物的行为和移交处置的行为均发生在1994年12月30日之前 。
“虽然临湘市公安局对于本案申请人涉嫌贩卖文物的行为没有作出结案的处理 , 申请人也没有取回被扣押的疑似文物 , 但不能据此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侦查中扣押的行为至今仍处于持续的状态 , 因此此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 ”临湘市公安局代理人称 。
“临湘市的公检法三机关未对涉案的财物作出过判决、裁定和决定 , 没有任何的法律文书作依据 , 也没有通知过潘泽黄 , 因此关于涉案财物的任何行为 , 对潘泽黄都没有约束力 。 ”张铁雁回应称 。
在庭审中 , 法庭还展示了临湘市公安局提供的被扣押的藏品照片 , 审判长原本意图让申请人进行辨认 , 因其未到庭而未能进行 。 潘泽黄的代理人表示 , 目前无法确认临湘市公安局移交给临湘市博物馆的藏品就是潘泽黄被扣押的藏品 , 等在庭审后与其确认 。
最后 , 审判长宣布 , 法庭认真听取了双方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 休庭后 , 将对双方的观点进行认真评议研究 , 依法作出判决 , 案件将择日宣判 。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 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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