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癌症手术摘除的器官能要回来吗
羊城晚报采访人员董柳
通讯员梁艳华
广州一位患癌女士手术后起诉医院 , 请求法院判令医院归还手术后切除的子宫及其附件 。 手术后从身体摘除的器官 , 患者能要回来吗?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昨日表示 , 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该患者的诉讼请求 。
患者想要回被切除的子宫遭拒后起诉
王娟(化名)是广东一名知识分子 。 她起诉称 , 早前 , 她因患子宫内膜癌在广州某医院进行了全子宫及双附切除手术 。 “术前我丈夫找到医院病理科副主任张医生 , 希望能在医院做完病理取样后 , 将切除的器官归还我做成标本留作纪念 , ”后张医生用短信回复其丈夫称“已吩咐取材医生保留 , 但须存留20天以上才能处理 。 ”但后来 , 当王娟的丈夫欲取标本时 , 张主任回复称其“咨询了相关人员 , 人体标本不能随意取走 , 必须统一处理 , 所以很抱歉” , 拒绝了其要求 。
王娟认为 , 手术切除的器官来自于病人 , 病人具有天然的所有权 。 2005年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明确指出“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 , 体现了对病人具有离体器官和组织所有权的尊重 。 自古以来人们对脱离或脱落人体的组织、器官有特殊情感 , 把对身体各组成部分的尊重视为孝道的一部分 , 这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认识 。 另外 ,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 , 子宫内膜癌不属于传染病 , 完全可以对其手术切除的器官行使所有权 。
王娟将涉事医院起诉到法院 , 请求判令医院归还其在手术中被切除的子宫及附件 。
涉事医院表示 , 《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已经明确将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归类为医疗废物中病理性废物 。 根据前述文件病理性废物包括: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 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 因此 , 本案争议的离体器官、组织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 。 医院将上述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 符合行政法规及诊疗规范 ,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
案中切除的子宫被判属医疗废物应集中处置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后 , 判决驳回原告王娟的全部诉求 。 王娟不服 ,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 判令医院归还其手术中被切除的子宫及其附件 。
广州中院终审认为 , 经手术切除的子宫及其附件 , 能否认为属于物而由患者享有所有权从而请求医疗机构返还 , 应考察国家法令对此是否有特殊规定 。 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 , 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 ”由此可见 , 医疗废物的界定不以具有传染性为必要条件 , 尚应考虑是否具有毒性或其他危害性 。 人体内生长的恶性肿瘤虽一般不具有传染性 , 但其具有危害性足以认定 。 根据本案现有情形 , 足以认定案涉子宫及其附件具有危害性 。
法院指出 , 依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授权 , 原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订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 根据以上定义及分类目录 , 本案争议之子宫及其附件 , 应属于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和器官 。 所谓手术过程中废弃的人体组织和器官 , 从文意解释 , 不应解释为患者抛弃之组织或器官 , 而是指手术中切除不能再加以利用的人体组织或器官 。 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 即使案涉子宫及其附件未附着恶性肿瘤 , 也应属于医疗废物 。
关于医疗废物的处理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 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 ”上述法规具有强行性 , 应适用于本案 。 鉴于人体器官及其组织的特殊性 , 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只应适用于胎盘的处理 , 而不应类推适用于本案 。 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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