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还敢劝酒?青岛一男子酒驾身亡,6名酒友被判赔偿三万五

  黄岛泊里镇某村男子封某邀请邢某、季某、丁某等七人到泊里镇某酒店小聚 。 ”除了封某外 , 其余7人共计喝掉了六瓶白酒 。

  酒足饭饱后 , 邢某、陈某、季某分别骑摩托车回家 , 三人同路 。 “这时 , 同桌的酒友们并没有对三人的酒驾行为进行劝阻 。 ”法官说 , 途中 , 邢某和陈某因酒后精神恍惚 , 车速过快来不及控制 , 两车发生激烈碰撞 , 邢某受伤 , 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一起喝酒的朋友 , 为什么明知他喝了那么多酒 , 还不阻止他骑车呢?难道不知道酒驾有多么危险吗?这样对朋友和自己都是不负责任的!”事故发生后 , 邢某的亲属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以6名酒友(除陈某外)相互劝酒 , 并对邢某酒后驾驶发生事故未尽到劝阻义务为由 , 要求封某等其他酒友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9万余元 。

  “该案受理后 , 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 ”负责审理此案的泊里法庭相关负责人告诉采访人员 , 共饮参与人作为群体性共饮活动的参加者 , 对其他共饮者的人身安全有合理注意义务 , 共饮者之间应进行必要的相互扶助 。 “邢某酒后骑摩托车 , 但其他共同饮酒人未给予有效的阻拦、扶助 , 对于邢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 ”

  最终 , 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 封某等6名共同饮酒人一次性赔偿邢某亲属各种经济损失35000元 。

  杯中物虽好 , 不可贪杯!

  下面这4种劝酒情形

  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 , 强迫性劝酒 。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 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责任 。 但是 , 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 , 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 , 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 , 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 , 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 当然 , 此种情况下 , 醉酒人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 。 因为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 , 应当减轻劝酒人的赔偿责任 。

  因此 , 如有上述强迫性劝酒行为的话 , 导致饮酒人伤亡的 , 参加聚会的人中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 , 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

  其次 ,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

  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 , 成为同饮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 。 如果同饮人不了解 , 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 , 诱发对方疾病 , 此时同饮人无需承担过错责任 。 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 同饮人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 因为 , 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 , 即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 , 但对遭受损害又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 , 适用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是最适合不过的 。 如果明知对方身患疾病不能饮酒 , 仍再三劝酒 , 劝酒者的过错由此加深 , 则需按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过错责任 。

  第三 ,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

  对于那些喝多了已经丧失自我照顾能力的人还要自行回家的情况下 , 我们就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 , 如果明知其独自回去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 , 那么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 , 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

  朋友之间交情不能只体现在酒桌上 , 酒后的照顾义务也是友谊深厚的体现 。 那么出现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 , 怎样做到合格的监护照顾义务 。 比如 , 最好照顾到酒醒 , 使他恢复自我行为能力 , 或者直接送至其家人、亲属身边 , 也可以电话通知家人过来接送 , 当然要陪同到家人、亲属到来方可离开 , 醉酒严重者要及时送医院急诊 。

  最后 ,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

  我国《刑法》规定 , 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 发生这类情形 , 首先 , 我们要极力劝阻 , 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 。 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 其次 , 对于开车的朋友 , 在其属于醉酒状态时 , 如果未加劝阻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 因为 , 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 。 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 , 而醉酒人不听劝阻 , 同饮人则可以免责 。

  我们要做到喝酒之前了解对方是否开车 , 如果系开车的就不能默许对方饮酒 。 如果明知对方喝了酒 , 就要阻止对方不开车 , 找代驾或送其回家直至交付其同住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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