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查出职工怀孕就炒人 企业岂能如此甩包袱

  “判令公司作出书面赔礼道歉 , 并赔偿孕期工资损失2064元、未休产假工资损失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 ”据《工人日报》报道 , 广东珠海一家物业公司职工钟玲(化名)近日拿到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 , 判决书认定公司侵害其平等就业权 。 据了解 , 此案是“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个新案由在广东省的第一次司法实践 。

  这一案例的缘由是女工钟玲上午查出怀孕、下午被公司开除 , 是侵权纠纷还是劳动纠纷成为争议焦点 。 公司认为 , “劳动争议应当仲裁前置 , 钟玲未经仲裁在本案要求公司支付上述赔偿属於程序错误 。 ”法院认为 , 该案为侵权之诉 , 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 在侵权诉讼案件中进行处理 。 这就说到“平等就业权”问题 。

  对於年满40岁的钟玲来说 , 怀孕原本是一件好事 , 然而 , 她却被企业视为“包袱”和“累赘” , 千方百计要予以辞退 。 生硬冰冷、急不可耐的“上午查出怀孕下午被炒” , 见证了女性在平等就业一事上的权利短板 。

  近年来 , 因为缺少“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一案由 , 用人单位对女职工“一怀孕就让走人”的处理并不鲜见 。 类似案例一般按照“劳动争议”或“工资待遇”等劳资纠纷 , 由被侵权人向政府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不服或有异议 , 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相较之下 , 按照侵权直接诉讼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力度更大 。 比如拿赔偿来说 , 劳动争议的赔偿范围为直接损失 , 而以侵权来起诉的话 , 则包括精神损害等间接损失 。 为此 , 去年12月12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於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号) , 新增“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一案由 , 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在一个注重利益变现的时代里 , 在一些企业看来 , 女职工“怀的是自己的孕 , 不是全公司的孕” , 让企业为女职工怀孕承担成本 , 对企业太不公平 。 这种说法根本经不起推敲 。 女职工生育不仅是一个家庭的私事 , 也有助於调整人口结构、提升人口素质、创造人口红利 , 是一件利国利民的事情 。 因此 , 女性生育权利和平等就业权理应得到特殊保障 。

  当然 , 为女职工特别是刚入职不久的女职工怀孕承担一定的成本 , 对企业尤其是对中小企业来说 , 这种成本可能带来不小的压力 。 辞退怀孕女职工 , 有的企业是因为“缺钱” , 有的企业则是明知故犯 , 对自己有利的规则就遵守 , 规则约束和妨碍自己了就去破坏;更有甚者 , 认为守规则是迂腐、笨拙和胆小的表现 , 绕过规则得了好处才显得灵活、有本事、有能力 。 “上午查出怀孕下午被炒”对怀孕女职工进行歧视性对待 , 是一种破坏平等就业权的失范行为 , 显然需要法律秀出肌肉和牙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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