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媒体刊文:爱心专座是一个“法定座位”,让座是一种法律义务

  11月4日 , 中国之声官方新浪微博发布一则题为《青岛一孕妇乘地铁无人让座:爱心专座上的年轻人忙着刷手机》的消息 , 随后中国之声微信公众号又就相关问题组织网友投票讨论 。 早在多年前 , “老幼病残孕”爱心专座应当如何使用就曾引发热议 , 而今讨论仍在持续 。 笔者试从法律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

  对“老弱病残孕”爱心专座的规定多见于地方条例中 , 如《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定 , 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再如《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 。 国家层面提出设置“老弱病残孕”专座的是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已废止) , 规定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

  由上述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内容不难看出 , 设置“老弱病残孕”爱心专座具有明确法律要求 , 是公共交通运输主体在履行公交运输服务及管理职责时的具体措施 。 换句话说 , 爱心专座是一个“法定座位” 。

  然而 , “法定”的爱心专座却频陷争议 。 有网友称“爱心专座就应该让给有需要的人” , 也有网友称“让座不是法律义务 , 而是道德问题” 。 那么非“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的乘客坐了爱心专座 , 到底需不需要让座?

  从法理上看 , 乘客与公共交通承运公司(下称“公交公司”)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分别存在合同关系及行政法律关系 。 前述关系权利义务对等 , 公交公司为乘客提供交通运输服务 , 乘客则需要接受公交公司必要限度的管理服务约定;后述关系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于主导地位 , 出于公共安全及秩序的考虑 , 乘客必须服从相关规定 。

  先看乘客与公交公司间的合同关系 。 有专家认为 , 给“老弱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是一种道德义务 , 更是一种法律义务 。 乘客与公交公司是基于格式合同条款建立的运输合同关系 , 给需要帮助的特殊乘客让座 , 其实是合同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 因此 , 无故占用爱心专座未及时让座而导致“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发生损害的 , 未让座者或需承担赔偿责任 。

  再看乘客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行政法律关系 。 相关法规或条例均规定有维护公共交通运输秩序的内容 。 如《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 , 驾驶员、乘务员应积极疏导乘客 , 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 。 由此 , 因无故占用爱心专座而引发扰乱公交安全及秩序的行为或不服从驾驶员、乘务员引导而影响乘车安全与秩序的 , 违反规定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道德是高标 , 法律是底线 。 爱心专座要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 光靠道德引导是远远不够的 , 应当进一步明确爱心专座的使用规则 , 建立奖惩体系 , 加大引导监督 。 目前 ,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 , 笔者期待新规能进一步明确爱心专座的性质与使用规范 , 为让与不让、坐与不坐的争议画上圆满的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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