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检察」北京首例“性权利”案:受害女性获赔15万元

  北京首例“性权利”案:

  由于恋爱时男方犯了错 , 使得女方用不正确的方式行使行权利 , 最后怀孕流产 , 精神受到打击 , 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 , 法院对女方的要求表示赞同 , 并且判定男方应该给女方提供15万的精神损失费 。

   58岁已婚老总网上征婚 33岁美女编导上当怀孕流产

  大龄未婚丁玉在百合网上和声称已经离婚并且是一家公司董事长的李某相识 , 和他共同生活 , 最后怀孕流产之后才知道男方没有离婚 , 丁玉向法院提起诉讼 。

  2013年1月 , 作为北京市第一个性权利赔偿案在朝阳法院审理 , 李某最终被要求赔偿15万 。 法官表示想通过这个案件让整个社会都重视交往中的坦诚 。

  原告

  男友隐瞒婚姻状态

  丁玉与李某相识于我国首个需要实名制的交友网站 , 李某在网站上表示自己没有伴侣 , 二人来往的一年里 , 李某一直说自己已经离婚 。 丁玉以结果为前提与李某共同生活 , 而且怀孕流产 。 然而丁玉知道李某从来没有离婚以后精神遭受打击 , 向人民法院起诉 , 要李某通过书面形式致歉 , 包括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一共30万左右 。

  被告方

  女子酒后施暴系分手主因

  在法庭上 , 被告方没有人到场 。 根据调查 , 这个案件前后开庭两次 , 被告李某都没有来 。

  2012年10月10日第一次在法院审判时 , 李某找律师代替自己出席 。 他的律师说 , 李某和丁玉交往的过程中没有欺瞒过她 。 “两个人都属于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 , 面临感情适宜时 , 他们都是自愿的 , 没有强迫 。 成年人应该有基础的观察力 , 而且应该预料到事情的结果 。 ”还说丁玉流产是自己愿意的 。 律师还说 , 两个人分开主要在于丁玉醉酒以后用暴力对待李某 , 因此两人无法继续生活 ,

  针对征婚信息的真实性 , 李某得律师没有进行辩解 , 他只是说这是个人的道德品质 , 跟这个案件没有太大的联系 。

  法官之前也找过二人协商和解 。 李某愿意给丁玉6万的赔偿费 , 只要她把诉讼撤销文件以及银行卡号邮寄过去 , 李某一旦收到这些资料就会给钱 。 然而丁玉履行以后 , 李某并没有按照说的做 , 导致调解不成功 。

  法院

  女子性权利受到侵害

  法院审理认为 , 依据丁玉给出的聊天历史、图片以及流产资料等证据 , 可作为证实李某为主动接触丁玉的证据链 , 而且还多次一样两人能够共同生活 。 李某借助保证以及朋友协助等途径 , 故意长时间隐藏已经结果的事情 , 女方知道真相以后精神受到创伤 。 所以 , 法院表示相信丁玉的陈述 。

  法院觉得 , 李某的做法显然不符合社会道德以及秩序 , 还失去诚信以及道德原则 , 属于主观方面的错误 。 李某的做法使丁玉的人权性权利受到的损害 , 应该负有侵权的责任 。 “被告行为错误 , 是致使原告不正确形式性权利的原因 。 ”主审的法官表示 。

  法院判定李某应该给丁玉提供精神损失费15万 , 而且通过书面形式致歉 , 致歉的内容要通过法院检查 。 要是超过时间还没有做 , 法院可以在相关媒体书籍上发表判决书的大致内容 , 花费由李某承担 。

  释法

  国家民法对“性权利”有明确规定 。

  说谎让李某最后承担起赔偿15万的责任 , 这也是北京市第一个“性权利”赔偿案件 。

  丁玉的代理律师说 , 也没有想到能够获得这么多赔偿金 , “这是法院的一个重要进步 , 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来看 , 通常侵权案赔偿在10万以内 。 ”

  负责这个案件的法官说 , 我国民法中 , 没有清晰的解释“性权利” 。 然而国外和台湾等地区都清楚的表示公民具有“贞操权” , 如台湾地区民法里 , 就有大概意思是“欺瞒方式不符合妇女的想法和她产生性关系 , 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 ”他说 。 这个案件判决结果的意义就是 , “性行为在这个逐渐开放的社会里 , 违反法规的性行为 , 是坚决不允许的 。 ”

  法官排气筒 。 这个案件是非常典型的骗色 , 然而司法实践里也不会经常发生 。 被告不符合道德的做法还经过网站公开发布征婚文件 , 面相广大民众 , 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

  针对判决数额 , 法官说 , 通常精神损失费面对的是人格权下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精神侵害的赔偿 , 按照评定的结果可以知道赔偿区间 。 这个案件独特就在于针对性权利的划分 。 所以 , 全面考量确定赔偿这个数目 , 既是对被告的惩罚 , 也是给社会一个警示 。

  讲述

  和女方交往一年男方表示没有离婚 。 丁玉以前是文艺兵 , 身材很好 , 他表示与李某交往的经历是一辈子都忘不掉的 , 金钱没有办法补偿她的损害 , 期望自己的实例能够让与自己相似想找到另一半的女孩知道 , 谨慎交友 。

  董事长自称“老光棍”

  丁玉 , 33岁还是单身 , 2010年9月 , 她在百合网上发表征婚信息 。 几个月后 , 声称是当地某公司董事长的李某表示想和她征婚 , 说自己几年前就离婚了 , 子女也已经成年 , 具有良好的经济基础 , 所以想和丁玉交往 。

  “那是他58岁了 , 觉得年龄相差有点大 , 我拒绝了 。 ”丁玉表示 , 然而李某多次找到她说年龄不是问题 。 丁玉给出的聊天历史记载 , 李某说自己是单身 , 而且还通过多种形式用风趣幽默的方式证实 。 丁玉同意与李某约见 。 李某表示孩子不会反对两人来往 , 婚后也能再要孩子 , 于是两人证实确立恋爱关系 。

  为男友放弃工作并怀孕

  2011年春节 , 丁玉和李某一同前往李某母亲家过年 。 在这个时间段内 , 两人一起生活 , 互称为夫妻 , 李某还经常带着她和朋友见面表示两人恋爱关系 。 丁玉换工作之后在北京的一个单位工作 , 辞职以后 , 她到李某公司工作 , 有时候还会做一些电视编导的事情 。

  2011年9月份 , 丁玉怀孕了 , 很高兴 , 觉得总算是可以办结婚的事情了 。 然而跟李某商量以后 , 得知公司的事情多 , 不好要孩子 , 早晚都会结婚的 。 因为没办法决定结果日期 , 两人商量不要这个孩子 。 之后 , 丁玉做了流产手术 , 李某作为丈夫在手术文件上签字 。

  男友仍在其他婚恋网征婚

  遭受引产后 , 丁玉就急着想与李某结婚 , “我很多次想要他的离婚文件 , 他总是推辞 。 ”丁玉有了疑心 。

  这段时间 , 丁玉发觉李某存在一个儿子不是和前妻生的 。 2012年春节 , 李某表示他并没有离婚 , 但是这些年都是说离婚 , 而且几乎没有交流 。

  丁玉表示 , 她有一次不小心听到李某的女儿发生跟父亲说“爸爸 , 你还有什么没有呀 , 你现在的状况什么样的找不到啊?”丁玉才知道 , 他的女儿将自己看作插足的第三者 。 而且她还了解到 , 不只是百合网 , 李某在多家网站进行交友 , 说自己单身 , 甚至在其中一家说自己伴侣去世 。

  “不知还有没有其他的女人受到了欺骗 。 ”丁玉表示 , 这让她更加确定要起诉 。

  追访

  婚恋网难核实身份证外信息 。 网站说是实名认证 , 但是展示不真实的会员信息 , 然而这次的官司并没有涉及到百合网 。 对于这个 , 丁玉的代理律师说 , 这正是法学里一直注意的事情 。 网站是推动恋爱关系形成的力量 , 要是有偿服务 , 就要负起审查的责任 。 然而现在看来 , 许多交友网站仅仅是审查了人们的身份信息 , 但是针对婚姻情况、学历以及工作等审查还不够 。

  “当前这种行政审核还没有面相全社会 , 起诉时要想了解到李某的婚姻状况并获得证据 , 需要去往民政局等部门 , 然而存在一定的舒服 。 ”律师表示 , 针对婚姻等文件 , 网站没有合理的审核途径 , 就算得到了文件 , 也不能够证明真实性 。

  因此 , 案件的法官说 , 法院正在商议 , 后期将对百合网的网友提出司法建议 。 有关建议的事项现在还有待商议 , 将会从法院最近处理的一些与百合网起诉相关的案件出发 , 等结果都出来以后再通知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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