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非法捕销一条龙买卖家均受罚

  非法捕销一条龙买家卖家均受罚

  □ 本报采访人员 王春 本报通讯员 李晴

  渔民出海捕个鱼 , 怎么就被抓了呢?捕鱼的被抓了不说 , 怎么连买鱼的也被抓起来了?近日 ,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 并处罚金3万元 , 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 , 缓刑1年6个月 , 并处罚金1万元 , 并禁止李某在缓刑考验期从事捕捞活动 。 被告人陈某同时被判令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 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

  2018年8月12日至24日 , 陈某驾船出海 , 使用尺寸仅为38毫米的网具网囊 , 先后在福建、浙江海域进行单拖作业 , 非法捕捞了2500箱左右的小带鱼、小鲳鱼等渔获物 。 陈某将这些渔获物卖给了江某和李某 , 价值47000元 。

  江某是福建一艘渔运船的股东 , 李某则是这艘渔运船的船长 , 他们驾船出海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以此牟利 。 2018年9月6日下午 , 江某和李某的船只在海上被渔政执法人员查获 , 查扣非法收购的渔获物71827公斤 , 经拍卖得款计人民币44796元 。

  今年8月14日 , 该案在椒江法院开庭审理 , 检察机关同时对陈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由于陈某已退出违法所得47000元 , 并依法缴纳生态恢复费用计141000元 , 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李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渔获物而予以收购 , 价值人民币91796元 , 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江某在共同犯罪中作为主犯 , 李某作为从犯 , 自愿认罪 , 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故作出上述判决 。

  法官说法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 情节严重的行为 , 是我国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 。 本案中陈某是在属于东海海域的福建、浙江海域拖网捕鱼 , 2018年东海海域拖网类禁渔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 拖网类渔船使用的网具网囊最小尺寸是54毫米 。 所以陈某是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 , 构成犯罪 。 非法捕捞行为会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 , 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 本案中 , 江某、李某明知道是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是犯罪所得的赃物 , 仍予以收购 , 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所以在生活中 , 贪图小利 , 收购、代销赃物都是违法的 , 是不可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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