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依法严惩网络犯罪

光明网北京10月25日电 (采访人员 孙满桃)最高法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 , 对外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 。 该《解释》共十九条 , 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

近年来 , 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 , 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 , 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 , 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

截至2019年9月 , 全国法院共审理相关网络犯罪案件260件 , 判决473人 。 其中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刑事案件159件、223人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98件、247人 。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 , 依法严惩网络犯罪 , 切实维护网络安全 , 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 发挥了重要作用 。 “但是 , 在查办案件过程中 , 有意见反映 ,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 , 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 , 影响了案件办理 。 ”姜启波说 。

「光明网」“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依法严惩网络犯罪。因此 , 为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 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网络犯罪 , 特制定了该《解释》 。

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 是维护网络安全的前提和基础 。

「光明网」“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依法严惩网络犯罪。根据刑法规定 ,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 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 , 情节严重的 , 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

因此 ,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 即包括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

明确 “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

根据刑法规定 , 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 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作为前提要件 。

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 , 《解释》进一步明确 “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 , 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 。

另外 , 《解释》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 , 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 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 ,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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