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93交通之声]事发浙江!副驾驶位男子竟一起被判危险驾驶罪?
来源:浙江交警、瑞安交警、YiYa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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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碰”了
驾驶人被“判”了
副驾驶位上的车主
也被“判”了危险驾驶罪
到底怎么回事呢
我们一起来看看
温州瑞安市这起
副驾共同犯罪的案件
2019年4月12日晚上 , 李某(男 , 24岁 , 河南永城人)和巢某(女 , 26岁 , 河南永城人)与朋友一同在温州瑞安市安阳街道某饭店饮酒 , 直至13日凌晨 , 才准备离开 。 巢某在明知朋友李某已饮酒的情况下 , 仍将自己的轿车交给对方驾驶 。 随后 , 由李某驾车 , 巢某坐在副驾 。
凌晨1时55分 , 车子途经万松东路与拱瑞山路路口时 , 因车速过快与一辆人力货运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 , 造成三轮车驾驶人受伤 , 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
事故发生后 , 民警在现场附近找到李某、巢某等人 , 发现他们身上带有明显酒气 。 经抽取血样检测 , 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 , 已构成醉驾 。
经法院审理 , 认定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 , 在道路上严重超速 , 后发生重大事故 , 致一人死亡 , 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 且李某肇事后逃逸 , 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 车主巢某明知李某已饮酒的情况下 , 仍将车辆提供给李某驾驶 , 危害公共安全 , 构成危险驾驶罪 。
最终 , 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 。 判处巢某拘役一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根据法律规定 , 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工具或者是提供帮助就构成了“共同犯罪” 。 而实施“共同犯罪”的人要各自为整个犯罪后果来承担责任 。
本案中 , 巢某在明知李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 , 仍将自己的车子交给李某驾驶 , 为其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条件 , 这显然已经构成“共同犯罪” 。
据了解 , 这是瑞安首例以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驾驶人李某亦构成危险驾驶罪)追究同车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开车不喝酒 , 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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