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开盛律师■分居多久,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知识要点:不少当事人在咨询关于离婚法律问题时 , 认为夫妻之间如果感情不和 , 分居两年后就自动离婚了 。 咨询这种问题的人还真不少 , 真的能自动离婚吗?显然不能 , 这种说法与法律规定不相符 , 是错误的答案 。 婚姻关系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 结婚与离婚均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 所以根本不存在什么自动离婚的问题 。
分居两年能自动离婚 , 为什么很多当事人会这样认为呢?其实 , 这完全是对法律的误解造成的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 , 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 经调解无效 , 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 应当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
该项法律规定 , 实际上是把男方双方因感情不和 , 分居满两年的 , 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 法院据此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 也就是说 , 如果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 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 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双方离婚的唯一标准 。
胡开盛律师■分居多久,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在实务中 , 除非男方双方自行确认分居已经满两年 , 否则原告要用证据证明分居已满两年 , 举证可不是那么容易的 , 笔者总结了一下 , 至少要证明这几点才符合证明标准:
1、感情不和造成双方分居的 , 例如工作原因也可能有分居事实 , 必须是因感情不和造成的分居;2、时间上 , 必须在两年或以上 ;3、必须是连续分居两年以上; 4、分床可不算分居 , 在实务中 , 夫妻双方感情不和 , 分床好几年了 , 但是仍同住一屋 , 这可不行 。
上述是 , 因感情不和 , 分居满两年的证明标准 , 但是 , 有哪些证据能证明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呢?根据司法实务 , 笔者认为此类证据 , 主要以下几种比较容易收集:
1、当地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 。 夫妻双方分居后 , 如果一方去了外地的 , 一般当地的政府管理部门都要求外来人员要进行居住登记或办理居住证 。 2、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物业缴费单据等 。 这些证据能证明夫妻一方在某地居住的事实;3、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 。 4、微信、短信、电子邮件、通话录音等;5、同事、朋友、邻居等熟悉的人员作证 。
以上几种就是常见的能证明双方存在分居事实的证据 , 但并不仅限于这几种 , 在实务中最好能提供两种或以上的组合证据 , 以增强主张事实的可信程度 。
胡开盛律师■分居多久,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 , 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 , 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 , 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5月份 , 经朋友介绍认识 , 后于2005年6月27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 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尚好 , 于2007年3月3日生育儿子梁某甲 。
由于婚前了解不够 , 草率结婚 , 婚后的日子里双方一直没有共同语言 , 被告平时有饮酒和赌博的习惯 , 一直不负家庭责任 , 经原告及家人多次苦心规劝 , 仍劣性不改 , 导致双方经常发生矛盾 , 双方自2011年10月份开始至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 。
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 , 对家庭及亲人的极端不负责任 , 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 加之双方性格严重不合 , 导致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 。 继续维持下去只会让双方痛苦 , 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 婚生儿子梁某甲一直由被告父母抚养 , 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 , 婚生儿子梁某甲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 。
综上所述 , 原告起诉至法院 , 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儿子梁某甲由被告抚养 , 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
被告梁某某答辩称:被告梁某某 , 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
法院查明
原、被告于2004年5月份左右经朋友介绍认识 , 后于2005年6月27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 双方感情尚可 , 于2007年3月3日生育儿子梁某甲 。 因感情不和 , 原告自2011年下半年起搬离共同居住的房屋 , 单独在外租房居住 , 与被告自始分居至今已长达三年之久 。 自双方分居起 , 婚生儿子梁某甲一直跟随被告生活 , 与爷爷奶奶同住 。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而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分居 , 至今已超过二年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可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原告诉请离婚 , 法院予以支持 。
在双方分居后 , 婚生儿子梁某甲一直跟随被告生活 , 由爷爷奶奶协助照料 , 因此 , 婚生儿子梁某甲由被告抚养更为适宜 。 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工作收入及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 , 法院酌情认定原告应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 每月支付一次 , 于每月的10日前支付当月的抚养费 , 直至婚生儿子梁某甲年满18周岁为止 。
判决结果
综上 ,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婚生儿子梁某甲由被告梁某某抚养;原告罗某某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 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支付婚生儿子梁某甲的抚养费 , 每月支付一次 , 于每月的10日前支付当月的抚养费 , 直至婚生儿子梁某甲年满18周岁为止 。
律师点评
在该案中 , 原、被告因感情不和 , 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分居 , 至今已超过二年 , 因此 , 可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原告诉请离婚 , 法院予以支持 。 所以 , 从本案的案例来看 ,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 , 分居满两年以上的 , 可以视为感情破裂 , 并不能当然的自动离婚的 。
好了 , 以上就是本节的内容 , 如果读者朋友在阅读的过程中 , 有任何的问题 , 可以直接给笔者留言 , 共同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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