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法院」上海一中院宣判鲜某操纵市场案 判4年有期徒刑

  2019年9月17日上午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鲜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案 , 对鲜某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犯操纵证券市场罪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八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 , 被告人鲜某利用担任上市公司A公司及其子公司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 , 采用伪造B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分包商林某签名、制作虚假的资金支付申请与审批表等方式 , 以支付工程款和往来款名义 , 将B公司资金划转至该公司实际控制的林某个人账户、相关房产项目部账户 , 再通过上述账户划转至鲜某实际控制的多个公司、个人账户内 , 转出资金循环累计达人民币1.2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 其中 , 2 , 360万元被鲜某用于理财、买卖股票等 , 至案发尚未归还 , 且部分资金已被结转至开发成本账户 。

  2015年间 , 被告人鲜某作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 , 个人决定启动公司名称变更程序 。 A公司更名为C公司过程中 , 鲜某控制了A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 且信息披露的内容具有诱导性 。 同年4月30日至5月11日间 , 鲜某通过其控制的证券账户组 , 买入A公司股票共计2 , 520万余股 , 买入金额2.86亿余元 。 5月11日 , A公司有关名称变更的公告发布后 , 股票连续涨停 。

  上海一中院认为 , 被告人鲜某作为上市公司A公司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 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 利用职务便利 , 将上市公司资金用于个人营利活动 , 致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 其行为已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鲜某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 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与交易量 , 并进行相关交易 , 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 且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对鲜某应当两罪并罚 。 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 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被告人家属、社会各界群众等旁听了宣判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