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检察微信公号」刑侦大队长受贿、强奸幼女!法院判了!

  近日 , 广西阳朔县首例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 , 于9月6日上午在阳朔县法院依法宣判 。 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强奸罪 , 数罪并罚 , 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 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依法追缴其受贿所得赃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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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依法审查查明 , 2012年10月至2018年9月 , 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桂林市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派出所所长期间 , 利用职权为辖区内赌场老板、涉赌人员提供帮助 , 并收受他们给予的好处费合计94.3万元 。 另查明 , 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被害人小张(化名)是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 , 构成强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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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后 , 第一时间依法对刘某某进行了讯问 , 并向其宣读了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 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 经承办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的基础上 , 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 2019年7月25日 , 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 , 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 同日 , 阳朔县检察院对该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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