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阳县」云南一公安局长落马气死母亲,受审时当庭大哭( 六 )

为老板谋利、提拔下属受贿78万

公诉机关认为:浦少龙利用职务便利 , 收受他人财物 , 数额巨大 , 为他人牟取利益 , 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2012年至2016年9月 , 浦少龙利用担任元阳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 , 为他人牟取利益 , 先后多次收受顾某 , 李某 , 杨磊(已判刑)等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78万元 。

2012年

浦少龙接受元阳县个体建设老板顾某的请托 , 利用职务便利 , 帮助顾某顺利承建元阳阳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 。 事成之后 , 顾某没有忘记浦少龙 , 分两次向浦少龙送去现金共计人民币6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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