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离婚时将房子赠予女儿,离婚后二人协商卖房,法院:违法,侵害女儿财产权

  近日,岳阳临湘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该案中的张小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在父母离婚后遭遇了尴尬 。

  2017年2月15日,原告邓玲与被告张立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由男方抚养教育婚生女张小雨,女方有探视权,抚养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并将双方共有的一套位于岳阳临湘的房产赠予女儿张小雨 。

  离婚后,张立及其母亲带着张小雨住在该房屋内,张小雨在临湘城区就读幼儿园 。 之后,张立提出在该房屋内再婚,这引起了邓玲的不满 。 因无法达成共识,张立便与邓玲两人协商,该原本赠予女儿的房屋转让,并将房屋出售款项分割处理 。

  临湘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即约定该房产赠予婚生女张小雨 。 原、被告虽未到房产部门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到女儿名下,但其女儿通过原、被告的赠予行为已取得对该房产的所有权 。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 原、被告离婚后协商将该房产转让的行为,侵害了女儿的财产权益,属违法行为 。

  最终,法院判决张小雨由邓玲抚养至成年,张立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周凌如实习生朱鑫洁通讯员周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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