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借岳父名买解困房 女婿闹上公堂要不回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采访人员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买房是一件大事 , 但由于限购、限贷政策、无购房资格等原因 , 不少人会采用借名方式购买房屋 。 但要注意的是 , 借名买房暗藏诸多意想不到的风险 。 广州一名男子借用岳父名买解困房 , 最终告上法院也没要回房子 。
1989年底 , 徐某向广州市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购买了一套房屋 。 不久后 , 徐某向女婿陈某出具《购房付款证明书》 , 内容为:徐某购房款项全由陈某支付;自付款日起 , 房屋使用权交由陈某 , 徐某本人及其子女无权过问;今后房屋产权归陈某拥有等 。
之后 , 该房由陈某交给其哥哥陈某生一家居住使用 , 陈某生死亡后由陈某生儿子陈某明一家居住使用 。 而在徐某身亡后 , 徐某继承人梁某生、梁某女、梁某有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 涉案房屋由梁某生继承所有 。 梁某生依据《民事调解书》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 。
不久后 , 梁某生持涉案房屋房产证告上法院 , 要求判令陈某明一家迁出涉案房屋 。 同时 , 陈某也告上法院 , 要求梁某生等人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 。
白云法院认定 , 根据《购房付款证明书》 , 陈某与徐某双方产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 陈某可主张债权 。 由于涉案房屋性质为政府统建的解困住宅 , 而政府对于解困房的购房者有严格的资格限制 , 并对解困房的配售实行严格规范管理 。 本案中 , 陈某不具备购买解困房的条件 , 且涉案房屋交付使用后一直由陈某哥哥一家居住使用 , 该事实已违背了涉案房屋作为解困房的性质 , 故陈某与徐某间的《购房付款证明书》无效 。 为此 , 法院判决支持了梁某生的诉讼请求 , 而陈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白云法院法官说:
借名买房风险多
首先 , 借名买房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 , 如若所购房屋为保障性房屋时 , 如不具备保障性住房申购主体资格的人购买和取得保障性住房 , 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因此就保障性房屋签署的借名买房协议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
此外 , 由于借名买房协议签署双方一般存在亲属、朋友等亲密关系 , 双方对于借名买房若只存在口头约定 , 在发生争议时 , 如果出名人反悔 , 借名人想要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就会很困难 。 当然 , 即使双方签署了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 , 也不代表着借名人就万无一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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