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女子闪婚,公公送上1200万别墅,离婚时却说房款算借款你( 七 )

柯直说他想表达的意思是 , 审判中 , 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 不能一概论定为借贷 , 应以交付出资款时真实的“意思表示”作为决定其是“赠与”还是“借款”的依据 。

浙杭律师事务所吴小燕律师说 , 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 , 父母在结婚时给小夫妻的财物和房屋 , 应当认定为赠与 。 这种赠与在我国风俗传统上是给对方同意联姻的一种“给付” , 或者说是“对价” 。 如果一方提出离婚 , 父母即明目张胆地与自己一方子女补签借条 , 实在有违诚信 。

确立夫妻关系、承担夫妻义务也可以有对价 , 应当考虑相对方的付出和贡献 。 比如在婚姻中 , 女性承担生育 , 照顾孩子孝敬老人 , 相对付出更多 。 如果支持出资男方事后追认父母的资助是一种出借 , 可以收回 , 那对女性来说是不公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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