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挖破燃气管道 公司被罚5万元

  今年1月初,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福州市晋安区某路段进行排水管网改造施工时,没有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也没有在施工现场设置燃气安全的警示标志 。 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中,挖掘机挖破了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影响了2502户燃气用户用气 。 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的规定,市建委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对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 。

  □案例点睛: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施工单位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施工现场设置燃气安全的警示标志后,方可施工 。

  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违反该条例第48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燃气安全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一旦燃气管道遭受破坏,将影响用户用气,甚至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众安全构成威胁 。 燃气管道运行安全事关社会安定稳定,建设项目参建各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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