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四川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9月起施行( 五 )
有多细?规定约谈情形
8类情形要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
《条例》第二十三条细化了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环境质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有突出环境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敷衍整改、整改责任落实不力等八类情形约谈本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规定 , 并将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
加强信息公开是《条例》的一个亮点 , 除了公开约谈情况 , 《条例》还明确了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水环境质量状况 , 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监测及不定期抽查、检查、明察暗访等情况 , 水环境质量标准 ,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十项环境信息 。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排放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等四项环境信息 。 同时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排污口设置、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等也规定了应当向社会公开 。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钟茜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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