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发微博攻击派出所副教导被判赔1元,拒绝履行被司法拘留( 七 )

  因在无充分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发布针对王运波等人的不实信息 , 对他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 2018年1月26日 , 仁怀市公安局对刘绪玖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 。 次月2月9日 , 王运波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仁怀法院提起诉讼 。

  同年4月2日 , 仁怀法院作出(2018)黔0382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 , 判决刘绪玖停止对王运波名誉权的侵害 , 并删除其发布的关于王运波涉嫌渎职犯罪的全部内容;同时 , 刘绪玖连续15日通过微博向王运波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须经该院审查);此外 , 刘绪玖向王运波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 。

  刘绪玖不服该判决 , 提出上诉 。 同年12月29日 ,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刘绪玖仍不服 , 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今年7月15日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民申1621号民事裁定 , 驳回刘绪玖的再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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