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打通 10 套房屋办公被邻居告了,法院:构成侵权,但不宜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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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月 5 日 , 长沙县星隆国际广场 , 除了占用部分公共面积的园林企业外 , 某培训机构在通道里放上凳子供家长和学生休息 。 图 / 实习生张云峰 采访人员金林
你买一套房 , 同层的邻居是一家企业 。 这家企业一次买了 10 套房统一装修改成办公室 , 还占用了公共通道 , 但不影响你的通风、采光和通行 , 你会怎么办?
长沙县开元中路星隆国际广场小区的尹先生就有这样的遭遇 。 他从 2014 年 7 月开始投诉 , 打过市长热线 , 找过相关部门 , 最后还闹上了法庭 。
那么 , 法院会怎么判?这家公司需要赔偿吗?
长沙县星隆国际广场 1 栋的 8 楼共有 21 套房 , 其中 , 西侧 10 套房屋均属于湖南长浏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长浏园林 ") 。 由于长浏园林经营与采光需要 , 这些房屋被打通 。
这一举动被同层的一名业主多次投诉 , 该业主认为 , 公共通道属于 8 楼业主共有 , 长浏园林的行为侵占了 8 楼业主的共有部分 , 侵占了通行、通风、采光的权利 。
8 月 5 日 ,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来到现场 , 一探究竟 。
业主
公司打通 10 套房还占用共有部分
尹先生是星隆国际广场 1 栋 8 楼的一名业主 , 他的这套房位于 8 楼的东南侧 , 目前已经出租给他人使用 。 长浏园林购买了对侧的 10 套房 , 分别是 801、802、803、815、816、817、818、819、820、821 。
因不满该公司占用公有部分 , 尹先生开始了与长浏园林长达 5 年的 " 斗争 ":2014 年 7 月 , 他向 " 投诉直通车 " 投诉长浏园林占用公共通道;2016 年 8 月 , 他向市长信箱投诉 。 2018 年 4 月 25 日下午 , 经现场勘验 , 长浏园林共占用公共面积约 16.2506 平方米 。
在一审中 , 尹先生认为:长浏园林应对占用的公共区域恢复原状 , 或赔偿侵占其房屋分摊的公共区域部分的经济损失 69240 元(5.77 平方米 ×12000 元 / 平)、物业管理费损失 11630 元(2.4 平方米 ×12 个月 ×70 年 ×5.77 平方米) , 合计 80870 元 , 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
公司
所做改变不会影响对侧业主生活
长浏园林董事长王建存告诉采访人员 , 在公司入驻之初 , 考虑到装修可能会给邻居带来不便 , 曾试图给邻居一些经济上的补偿 。 然而 , 入驻当天尹先生并没有在场 。
2014 年第一次投诉后 , 长浏园林进行了第一次整改 , 将北边公共通道上的斗墙换成了消防玻璃门;第二次被投诉后 , 长浏园林进行了第二次整改 , 将南边的公共通道上的斗墙换成了消防玻璃门 ……
王建存展示了 8 层的分布平面图 。 这一层共有 21 套房 , 中心是 6 个电梯 。 其中长浏园林购买了 10 套 , 其中 801、802、803 位于北侧靠西边 , 818、819、820、821 位于西侧 , 剩下的 815、816、817 则分布在南侧靠西的位置 。 整体而言 , 公司占据的房屋大部分位于电梯间西侧 。
王建存表示 , 自己的装修根本不会影响东侧房屋出行 , 办公性质也较安静 , 不会出现扰民现象 。
长浏园林在二审答辩中称 , 他们所占用的过道并不妨碍尹先生的通风、采光以及使用 , 对尹先生的生活没有带来任何影响 。 对于他要求按面积赔偿的诉求 , 公司方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因为如果按照尹先生所述 , 长浏园林按面积赔偿以后即取得了该面积的所有权 , 但所有权属于物权 , 长浏园林赔偿后也无法进行物权变更 。 因此 , 上诉人要求按面积出售价格进行赔偿没有事实依据 。 所以 , 尹先生要求的经济损失、物业管理费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法院
构成侵权 , 但不适宜拆除
法院一审认为 , 长浏园林擅自占用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 , 尹先生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但综合考虑 , 长浏园林将上述房屋进行了统一规划和装修用于办公 , 拆除代价太大 , 而公司占用的公共通道 , 不属于尹先生通行的必经道路 , 与尹先生房屋不相邻 , 对尹先生的通行、通风、采光没有造成必要妨碍 , 同时不影响业主乘坐电梯和上下楼梯 , 没有妨碍应急通道 , 故长浏园林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以赔偿损失为宜 。
今年 7 月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二审判决 。 法院认为 , 涉案楼层公共通道属于业主共有 , 长浏园林在该公共通道上安装玻璃门、改窄过道、将过道部分区域改为办公用房、茶水间等行为侵犯了作为业主的尹先生的权利 , 故一审法院认定长浏园林构成侵权 。
但本案中 , 长浏园林已将涉案房屋进行了统一规划和装修用于办公 , 拆除代价太大 , 因此 , 基于经济原则等考虑 , 一审判决长浏园林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 。
此外 , 长浏园林占用的区域与尹先生房屋不相邻 , 且不属于尹先生通行的必经道路 , 同时对尹先生的通行、通风、采光没有造成必要妨碍 , 因此 ,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案情酌情由长浏园林赔偿尹先生 30000 元 , 并无不当 。
综上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尹先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维持原判 , 且由尹先生承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130 元 。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骆一歌 实习生陈灏 吴霞蔚 柳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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