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初对“井盖被抢”不予立案,河南固始民警处置妥当吗?( 七 )

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 处理方式将起到引导示范作用

究竟该如何认定本案中村民的行为?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表示 , 警方不应该未经过深入调查而简单作出“不予立案受理”的决定 。 这类案件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 公安机关应该重视此类案件的处理在社会大众当中所起的引导示范作用 。

岳屾山律师: “《刑法》的规定里 , 有一个聚众哄抢罪 , 但这个一般来讲的话是需要聚众 , 而且是得有人从中间来组织 , 然后张罗着大家一块去哄抢 。 哄抢的话等于说是无秩序的这种 , 就上去都给抢走了 , 一般的行为特征确实还是需要说得现场是有人看管的 , 不听劝阻的情况下 , 然后大家进行哄抢 。 那抢劫的话就明显的就要使用暴力的这种方式来进行哄抢 。 还有一个就是盗窃 , 盗窃罪的话是说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 , 这种情况下 , 我们就说他的财务就堆在路边了 , 没人看管 , 这种情况下 , 财务是不是仍然属于是在财务所有人的控制之下 , 这个其实也是存在着争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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