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有了“钢牙利齿” 三部配套规章9月施行( 五 )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黄勇告诉采访人员:“在垄断协议的形式方面 ,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不再对价格与非价格协议进行区分 。 这主要是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合并后的结果 。 ”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 , 垄断协议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市场垄断行为 , 根据垄断行为特点分为横向和纵向两种类型 , 前者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行为 , 比如“一起约着涨价”;后者是经营者向交易对象强行施加的垄断行为 , 比如“搭售”等 。

黄勇教授认为 , 与此前的规定相比 ,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对反垄断法有进一步的细化 , 丰富了垄断协议的具体类型 。 更为关键的是 , 之前关于垄断协议类型的反垄断案件的查处 , 常常因为交织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等情节 , 因此分属于原先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管理和执法 , 容易造成混乱和推诿现象 。 而随着暂行规定的出台和施行 , 这种现象将彻底予以解决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