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老人住敬老院起夜摔伤 起诉院方获赔
住敬老院起夜摔伤 老人起诉获赔
本报讯(采访人员林靖 通讯员枫霜)王老太入住北京市海淀区一敬老院 , 夜间上厕所时摔伤 , 后入住医院治疗至今 , 遂起诉要求敬老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七万余元 。 今天采访人员获悉 , 海淀法院认为敬老院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 , 判赔近两万元 。
据王老太诉称 , 她于2012年7月被送往该敬老院入住养老 , 并与敬老院签订入住协议 , 根据当时其健康情况约定为“半自理老人” 。 后来随着年龄变化 , 变更为“完全不自理老人”护理标准进行付费 , 确定了敬老院对其进行照顾 。 2015年7月某日凌晨2时左右 , 她在起夜时摔倒了 , 但敬老院并没有采取积极措施 , 之后她被送往医院救治 , 诊断确定为胸椎压缩性骨折 , 腰椎压缩性骨折等 。 为此 , 王老太支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7万余元 ,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敬老院赔偿相应费用 。
在法庭上 , 该敬老院则辩称 , 护工完全尽到了护理职责 , 其没有违约和侵权行为;王老太提供的医疗费等各种损失均不是治疗骨折花费的 , 与此案摔伤没有因果关系 , 且没有证据证明摔伤行为引起骨折的损害后果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 , 王老太事发时护理级别为完全不自理 , 其主张敬老院未配备24小时不间断护理人员违反合同约定 , 但双方合同对此并未作出约定;其次 , 王老太主张敬老院未尽安全保护义务 , 但其未能提供敬老院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证据 , 且根据敬老院工作记录 , 工作人员对王老太也尽到了照顾义务;最后 , 敬老院在王老太摔伤后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 , 属于违反了双方服务合同的约定 , 敬老院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根据王老太治疗情况 , 最终 ,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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