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过节”之名送礼金,是馈赠还是行贿?

  案例评析|以“过节”之名送礼金 , 是馈赠还是行贿?

  典型案例

  王某 , 系X船务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为能顺利通过审批手续取得银行贷款 , 2007年至2008年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前 , 王某送给中国工商银行A支行(以下简称“工行A支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李某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 。 具体分述如下:(1)2007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前 , 王某在李某住所小区门口分别送给李某现金人民币0.5万元 , 共计1.5万元;(2)2008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前 , 王某在李某住所小区门口分别送给李某现金人民币0.5万元 , 共计1.5万元 。

  2006年9月7日至2009年12月1日 , 工行A支行向挂靠于X船务公司的船主共计放贷约人民币3000万元 , 贷款审批人为李某 。

  2019年4月 , 当地监察机关对王某涉嫌行贿罪立案调查 。

  问题: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

  观点一:王某送钱给李某的行为发生在2007年、2008年每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前 , 这是人情往来的重要节日 , 而且王某每次送钱的数额都在5000元 , 没有达到行贿罪的追诉标准 。 所以 , 王某的行为应当理解为人情往来的馈赠 , 不构成行贿罪 。

  观点二:王某为了顺利通过贷款审批手续取得银行贷款送钱给李某 , 属于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 虽然单次送钱数额没有达到行贿罪的追诉标准 , 但是累计数额达到了追诉标准 , 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 , 是行贿罪 。 本案中 , 王某为了顺利通过贷款审批手续取得银行贷款而送钱给李某 , 对该事实并没有争议 。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王某在人情往来的重要节点送钱给李某 , 单次数额都没有达到行贿罪的追诉标准的情况下 , 王某的行为属于馈赠还是行贿?

  1.贿赂与馈赠的界限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 , 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 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 。 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 , 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 , 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

  2.王某送钱给李某 , 并非基于人情往来而是有事相求 。

  本案中 , 王某与李某并非亲友关系 , 而是贷款与放贷的业务关系 。 王某送钱给李某的行为发生在2007年、2008年每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 , 而从2006年9月7日至2009年12月1日期间 , 工行A支行向挂靠于X船务公司的船主放贷 , 这两个时间有重合 , 而且该贷款是由李某审批的 。 就王某的主观目的来说 , 其送钱的目的是希望李某在贷款审批时给予关照 , 顺利通过贷款审批手续取得银行贷款 , 也就是说 , 王某对李某有职务上的请托 。 所以 , 王某送钱给李某的行为 , 并非基于人情往来而是有事相求 , 是一种行贿行为 。

  3.王某的行为达到了行贿罪的追诉标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 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 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

  本案中 , 如果单次看王某的行贿行为 , 都没有达到行贿罪的追诉标准 。 但是王某送钱的累计数额3万元却达到了行贿罪的追诉标准 。 那么对于王某的行为 , 应该按照单次送钱数额定性还是累计数额定性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 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 , 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 本案中 , 王某送钱的累计数额3万元达到了行贿罪的追诉标准 , 所以 , 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

  相关知识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 , 是行贿罪 。

  在经济往来中 , 违反国家规定 ,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 以行贿论处 。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 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 不是行贿 。 ”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 , 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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