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谈"举报红人"改判无罪:国家赔偿不是正义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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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无罪判决的司法审判思路 , 有利于避免“民”“刑”不分、公民动辄因“言”获罪 。
历经一次发回重审、指定异地审理 , 三次延长审限后 , 备受关注的河北“举报红人”李志敏被指敲诈、重婚一案 , 终于有了重大进展 。
河北迁安市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宣判 , 李志敏网络发布消息行为 , 举报当地研山铁矿违规占地 , 属合法民事权利且消息属实;李志敏、刘秀丽二人被控重婚罪 , 因证据非法取得不成立 , 判决二人无罪 , 返还被扣押财产 。
对于两名当事人来说 , “此次无罪判决意义重大” 。
首先 , 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 , 在被判无罪恢复清白之身后 , 他们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 而根据法院最新判决 , 在认定李刘二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同时 , 也“晾”出了区分民事纠纷与敲诈勒索的评判标准 , 即目的合法——“为实现其合法的民事权利” , 行为合法——“发布的消息属实”这一司法审判思路 , 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判 , 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 有利于避免“民”“刑”不分、公民动辄因“言”获罪 。
当然 , 这份无罪判决的意义 , 远远不止于如此 。
此案缘何从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 , 演变成“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负责案件” , 甚至历经一次发回重审、指定异地审理 , 三次延长审限的胶着 , 历程之复杂 , 着实让人费解 。 更令人蹊跷的是 , 李刘二人所涉嫌的重婚罪 , 竟然还存有“公诉多年但发现侦查机关并未立案”这样的低级“瑕疵” 。 作为专业的职能机关 , 在关系当事人名誉、自由等重要权利的办案中 , 出现这样的“失误”和“纰漏” , 耐人寻味 。
另据报道 , 被滦县检方公诉前 , 李志敏通过网络自媒体举报当地官员违法违纪线索 , 导致多名官员被查处 , 从而有了“举报红人”的称谓 。 其“举报”与“以敲诈勒索、重婚罪被公诉”二者之间有无因果联系 , 当地有关部门诸多不合常识之处是否与此有关 , 令人浮想联翩 。
因此 , 在当事人选择国家赔偿之际 , 对于李刘二人此前的错判 , 也需要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 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 杨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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