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健身时猝死,家属索赔200万

  本报讯 (通讯员 张硕洋 采访人员 袁玮) 一些看似年轻、健康的身体很有可能由于先天遗传、工作压力、生活不规律等因素已释放着危险报警信号 , 一旦突然开始剧烈运动 , 将面临未知风险 。 近日 , 徐汇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 40岁男子许某在健身会所锻炼时猝死 , 其家属向健身会所索赔200多万元 。 法院审理后认定健身会所不承担责任 。

  许某的妻子在某健身会所办理了会员卡 , 2017年7月17日傍晚 , 许某一家人到该健身会所健身 。 许某先到游泳池游泳 , 19时左右离开泳池 , 到跑步机上跑步 。 大约跑了30分钟后 , 他离开跑步机坐在一旁的沙发上 。

  过了一会儿 , 同在健身房健身的彭某发现许某躺在地上并且一直未起 , 感觉情况不太对 , 于19时45分许按下呼救按钮 。 健身会所的3位工作人员陆续赶到 , 轮流对许某心肺复苏 , 同时拨打了120 。 一刻钟后 , 120救护车到达现场 , 将许某送往医院 , 然而当晚许某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

  法庭上 , 许某的家属认为健身会所因没有必要的救护人员在场 , 存在延误救治的情形 , 并且健身会所未向许某进行风险告知 , 未进行器械使用指导 , 未根据游泳场所的要求配备必要工作人员现场值班 , 应赔偿损失 。

  健身会所辩称 , 会所已经对许某及时、积极、持续、专业地救护 , 依法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 不应对许某的意外身故承担责任 。

  法院认为 , 首先 , 许某在健身房跑步后死亡 , 死因为心跳呼吸骤停 , 可证明其死亡系自身原因所致 。 事发当晚 , 彭某已经在较短的合理时间内发现许某的异样并按呼叫按钮 , 不存在延迟发现的情形 。 随后健身会所的工作人员对许某进行了心肺复苏、拨打120 , 亦尽到事后的救助义务 。 其次 , 跑步并非高风险运动 , 原告要求健身会所对会员进行跑步的风险告知 , 超出合理范围 。 涉案事故并非因许某不熟悉跑步机的性能和操作而导致 , 健身会所是否对跑步机的器械使用指导与许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 并且 , 事发现场系健身会所的健身房而非游泳池 , 原告以游泳池的工作人员配备标准来衡量健身房是不合理的 。 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 认定健身会所不承担责任 。 (文中所涉当事人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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