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为泄愤 网上曝光老板的 “恶劣行为”

  陈某于2017年11月从公司离职后 , 为发泄心中的怨气 , 找枪手写了一篇曝光原老板李某的所谓的“报道” , 发到四个微信群 。

  “报道”很快被李老板看到了 , 很生气 , 直接以侵害名誉权将陈某告上法院 。

  对于这类微信侵权 , 法院会怎么判呢?

  离职后 , 陈某委托某公众号的运营者写了一篇标题为《曝光某公司李某恶意欠薪、挪用国家补助金、公私不分、引诱不知情人士做假账等恶劣行为》的文章 。 陈某提供了文章的部分截图等素材 , 文章写好后 , 陈某审阅 。

  去年1月 , 陈某把这篇所谓的“报道”发到了“A中心”、“B团”、“C线上团队”、“D群”四个微信群里 。

  这四个微信群里面有公司的客户 , 李老板也在里面 。

  证人章某、赵某证实:陈某在微信群“B团队”转发上述文章内容 , 不过很快就删除了 , 他们都读到过这篇文章 。

  李某认为陈某通过大肆捏造事实 , 公然诋毁、丑化等方式损害了自己形象 , 侵害了名誉权 , 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陈某停止侵害 ,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赔礼道歉;还要求陈某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 , 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 社会公众享有言论自由 , 但应当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法律边界 。

  本案中 , 陈某委托他人撰文 , 并在微信群中转发“李某存在恶意欠薪、挪用国家补助金、公私不分、引诱不知情人士做假账等恶劣行为的言论” , 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 , 侵害了李某的名誉权 , 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陈某辩称其委托他人撰写的文章内容皆是事实 , 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 缺乏事实依据 , 法院不予采信 。

  不过 , 因为文章很快就删除 , 李某要求陈某立即停止侵害 , 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以及其他经济损失1万元之诉请 , 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法院也不支持 。

  最后法院支持了李某要求陈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

  道歉怎么履行 , 法院考虑到文章的传播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 , 确定由陈某以书面的方式向李某道歉为宜 。

  如不按期履行,法院将在全国发行的相关报刊上公告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等 , 相应费用由被告陈某承担 。

  本报首席采访人员 肖菁

  通讯员 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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