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厂房是否属于违建,应如何判断
自建厂房认定是否为违建的判定标准:
一是自建时间 。
由于违法建设的认定主体、处理主体、处理方式等内容最早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 , 自199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城市规划法》规制 , 而后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 ,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规制 。 那么一旦自建行为发生在《城市规划法》生效之前 , 则因“新法不溯及既往”的通用原则而不得依据《城市规划法》确认未获得规划许可的自建房为违章建筑或违法建设 。
二是认定主体 。
拆迁实践中 , 由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城管大队等直接认定某一房屋(包括自建房)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为违章建筑的情形很普遍 。 实际上 , 违章建筑只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加以认定 。 《城乡规划法》实施后的违法建设也仅能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 。 那么对于自建房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违法建设 , 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城管大队等均不得擅自认定 。 正确的做法是 , 拆迁人应当就可能系违章建筑、违法建设的房屋的事宜报请规划主管部门处理 , 或者告知被拆迁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处理 。 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拆迁人的有关报告或者被拆迁人的有关申请后 , 再依法确定是否为违章建筑、违法建设 。
三是处理主体与方式 。
同样地 , 对违章建筑、违法建设的处理权仅仅归属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在自建房屋虽然影响规划 , 但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况下 , 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被拆迁人在接受处罚后采取了有关改正措施的 , 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认定该房屋系合法建筑 , 被拆迁人凭规划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 该房屋可以按照合法建筑给予拆迁补偿;在自建房严重影响规划的情况下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该违章建筑 。 上述两种处理方式贯彻了“比例处罚”的原则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主体 , 如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城管大队均不得擅自为拆除行为 。
赵律师提示:针对行政部门的违法建筑不服时请及时通过司法程序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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