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博士学位论文被指涉嫌抄袭多篇他人论文(图)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李仕春学位论文被指涉嫌抄袭多篇他人论文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 高宇婷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人员注意到 , 近日有网友在网上举报 , 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毕业的博士生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多处抄袭他人论文成果 。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从中国知网下载了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 。 该论文显示 , 李仕春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 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 。 其2002年5月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 共有十二章 。
网友反映 , 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分别抄袭了发表于1995年第4期《法学评论》上的论文《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 作者为笪恺;发表于1995年6月《中国海商法年刊》上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 , 作者为张鸿午;发表于1997年第2期《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的文章《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 , 作者为程宗璋 。
经澎湃新闻采访人员仔细比对发现 , 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第十一章“仲裁中的保全”里的第七节“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这一部分 , 几乎完整涉嫌抄袭了笪恺《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文;而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中的第十二章“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请求保全与对物诉讼”这一部分内容 , 多处涉嫌抄袭了《简论对物诉讼》一文 。
除此之外 , 有网友指出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还抄袭了程宗璋《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一文 。 但经澎湃新闻采访人员比对发现 , 程宗璋这篇论文涉嫌全文抄袭张鸿午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 。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电话联系了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质量监督办公室 , 一位工作人员表示 , 一定会认真对待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这一问题 。
博士学位论文中有一节几乎完整涉嫌抄袭他人论文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从中国知网上找到了笪恺发表于1995年第4期《法学评论》上的《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文 。
经过比对发现 , 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中第十一章“仲裁中的保全”里的第七节“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几乎完整涉嫌抄袭了笪凯的论文 。
例如 , 李仕春论文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一节中共有两部分论述内容 , 分别为“外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我国涉外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笪凯的论文《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分为“外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我国涉外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两个部分 。
----法大博士学位论文被指涉嫌抄袭多篇他人论文(图)//----[ http://www.caoding.cn]
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中涉嫌抄袭笪凯论文的部分 , 左为笪凯论文
此外 , 李仕春论文“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一节中写道 ,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 是指在最后裁决作出之前 , 法院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 , 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的强制措施 , 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 , 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 。 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自愿性 ,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只是民间性组织 , 因此 , 在需要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的保全措施时 , 常需要求助于法院的支持和协助 。 这关系到如何处理法院和仲裁的关系 , 主要涉及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问题和作出保全决定的机关问题 。
这一段内容和笪恺《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文开篇第一段完全一致: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 是指在最后裁决作出之前 , 法院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 , 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的强制措施 , 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 , 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 。 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自愿性 ,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只是民间性组织 , 因此 , 在需要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的保全措施时 , 常需要求助于法院的支持和协助 。 这关系到如何处理法院和仲裁的关系 , 主要涉及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问题和作出保全决定的机关问题 。
再往下看 , 李仕春论文“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这一节写道 , 关于先行裁决在财产保全中的运用 。 两个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 , 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 , 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 。 《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 , 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 , 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 ”
而笪凯论文中这一部分为:关于先行裁决在财产保全中的运用 。 两个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 , 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 , 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 。 新颁布的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 , 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 , 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 ”
上述两段仅有一处不同 , 李仕春在2002年撰写其博士学位论文时 , 对《仲裁法》发布时间的相关表述做了修改 , 将“新颁布的”几个字删去 。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法》 , 在2002年时的确已不适用于“新颁布”这一表述 。
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中多处涉嫌抄袭《简论对物诉讼》一文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从中国知网找到了张鸿午的《简论对物诉讼》一文 。 比对后发现 , 李仕春在其博士学位论文的第十二章“海事请求保全”中的第四节“海事请求保全与对物诉讼”这一部分中 , 涉嫌抄袭了张鸿午于1995年6月发表在《中国海商法年刊》上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中的多处内容 。
《简论对物诉讼》一文开篇第一段写道 , 对物诉讼作为一种诉讼类型已存在多年 。 罗马法即曾按起诉书的内容 , 将诉讼分成对人诉讼( aciton in personam)和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 ) , 以及补充性的“ 混合诉讼” (action mixta ) 。 对物诉讼为涉及所有权的诉讼 , 对人诉讼为涉及合同的诉讼 , 而介于两者之间 , 兼有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性质的则为混合诉讼……尽管大陆法与英国法皆有对物诉讼制度 , 对物诉讼并非为英国法所独享 , 但却以英国法的对物诉讼制度发展最为完善 , 影响最为广泛 , 而这其中又以英国海事案件的对物诉讼最为经常普遍 , 英国海事对物诉讼则又大多是针对船舶的诉讼 。 正因为如此 , 在当今 , 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 , 一般来说 , 它特指英国“ 针对” 船舶的海事诉讼 。
李仕春在其论文“海事请求保全与对物诉讼”这一部分的“对物诉讼制度概述”中写道:对物诉讼作为一种诉讼类型已有很长的历史 。 罗马法曾按起诉书的内容 , 将诉讼分成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am)、对物诉讼和补充性的混合诉讼 。 对人诉讼为涉及合同的诉讼 , 对物诉讼为涉及所有权的诉讼 , 介乎两者之间的是兼有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性质的混合诉讼 。 尽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都有对物诉讼 , 但以英美法的对物诉讼制度发展得最为完善 , 影响最为广泛 , 其中又以海事案件的对物诉讼最为普遍 。 英国海事案件的对物诉讼大多是针对船舶的诉讼 。 正因为如此 , 当今对物诉讼的外延已很有限 。 一般说来 , 它特指针对船舶的对物诉讼 。
上述两段内容几乎完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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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仕春论文中设计抄袭张鸿午论文的部分 , 左为张鸿午论文
再比如 , 张鸿午在《简论对物诉讼》的第一部分“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及其本质属性 ”中的倒数第二段写道:综合上述 , 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是人而不是船 。 抛开形式、称谓 , 就其内容和本质而言 , 对物诉讼实际上是对人诉讼 , 一种特殊形式的对人诉讼 。 其特殊之处在于 , 与普通对人诉讼相比 , 这种诉讼程序总是同船舶扣押联系在一起 。 而船舶扣押 , 正如英国著名海商法学者马斯登 (Marsden) 和罗斯可 ( Roscoe) 在论及对物诉讼时所言 , 是说服被告到案的武器 , 也如马斯登 (Marsden) 和罗斯可( Roscoe)所说 , 船舶扣押亦是取得担保的一种手段 。
而李仕春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的“对物诉讼制度概述”中的最后一段写道:综合上述 , 在一定的意义上讲 , 对物诉讼也是对人诉讼 , 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对人诉讼 。 与普通对人诉讼相比 , 这种诉讼程序总是同船舶扣押联系在一起 。 正如英国著名海商法学者马斯登和罗斯可在论及对物诉讼时所言 , 扣押船舶是说服被告到案的武器 。 也如马斯登和罗斯可所说 , 船舶扣押亦是取得担保的一种手段 。
上述两段论文内容 , 李仕春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仅稍作改动、大体一致 。
而经过完整比对 ,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发现张鸿午论文中的多处段落被李仕春完整涉嫌抄袭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 。
另一篇网友指出被抄袭的论文 , 实为涉嫌抄袭他人论文
除此之外 , 有网友指出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还抄袭了程宗璋发表于1997年第2期《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的文章《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 。
但经过仔细比对 ,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发现《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全文涉嫌抄袭张鸿午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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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宗璋论文抄袭张鸿午论文截图 。 左为程宗璋论文 。
例如 , 程宗璋在其论文的开篇便写道:当今 , 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 , 特指英国“针对”船舶的海事对物诉讼 。 本文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 。 因此除本段的特别说明外 , 本文的对物诉讼仅指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 。 对于对物诉讼 , 无论所“对”何物 , 我国理论界向来持一种排斥态度 , 认为它有悖学理、不合逻辑 。 本文试图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作进一步探讨 。
这段内容正是张鸿午在其《简论对物诉讼》一文中开篇第一段的其中一部分 , 原文为:正因为如此 , 在当今 , 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 , 一般来说 , 它特指英国“针对”船舶的海事诉讼 。 本文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 。 因此除本段的特别说明外 , 文中的对物诉讼仅指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 。 对于对物诉讼 , 无论所“对”何物 , 我国理论界向来持一种排斥态度 , 认为它有悖学理、不合逻辑 。 本文试图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作进一步探讨 。
此外 , 程宗璋这篇论文的结构与张鸿午的论文结构也完全一致 。 如程宗璋论文共有三部分 , 分别为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及其本质属性、对物诉讼产生的客观根据及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对物诉讼与海事诉前保全 。
而张鸿午的论文也分为: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及其本质属性、对物诉讼产生的客观根据及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对物诉讼与海事诉前保全三部分 。
程宗璋论文的主要参考书目也与张鸿午论文的参考文献篇目完全一致 , 连排列顺序都没有变 。 张鸿午论文发表时间为1995年6月 , 比程宗璋1997年发表的这一论文早近2年 。
此外 , 程宗璋的上述论文还涉嫌一稿多投 , 标题完全一致、论文和结构高度雷同的论文还发表于1997年12月份的《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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