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和销售合作协议如何认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和销售合作协议如何认定

劳动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又形成具有承包性质的合作经营关系的 , 应视为双方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 。 在履行合作经营合同期间 , 双方的劳动关系中止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 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 , 又签订了销售合作协议 , 该协议可视为对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性质进行的变更 , 双方在协议执行期间形成具有承包性质的合作经营关系 , 该协议履行期间 , 双方的劳动合同应视为中止状态 。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三种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

第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第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 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

第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其中第二点符合本文讨论的情况 。 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了《销售执行协议》 , 而双方在协议执行期间形成了具有承包性质的合作经营关系 , 导致该期间劳动者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 但待《销售执行协议》终止后 , 劳动者仍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因此 , 该协议履行期间 , 双方的劳动合同应视为中止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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