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贪腐12年:粮款电费一个都不放过

  时间:2019年5月7日

  地点: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案由:职务侵占罪

  案情:2004年至2016年 , 马某利用职务便利 , 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 , 非法占有村里安装路灯费用、电费、公款存款利息 , 并在该村新型社区新建房屋出售时 , 与他人合谋侵占购房款 。 12年来 , 马某职务侵占数额483579.26元 。 此案是河南省温县纪委监察委成立以来的首起留置案件 。

  案情回放

  2004年至2016年 , 温县南张羌镇马庄村委将村集体土地以周某、王某等七人名义申请并领取国家粮食直补款共计440075.89元 , 马某在此期间担任村委出纳、报账员 。 他利用职务便利 , 在负责保管上述七人粮食直补款期间 , 在从温县张羌信用社、马庄信用社取出粮食直补款上交村财政账户的过程中 , 多次以取多入少或取出不入账的方式 , 将其中110584.23元占为己有 , 供其家庭开销、个人花费使用 。

  2004年 , 该村原出纳冉某与马某交接时 , 将两张户名为冉某的共计6.26万元的定期存款单(村集体资金)交给了马某 。 2012年 , 马某利用职务便利 , 将该存款中的2.26万元及利息1299.03元取出后占为己有 , 供家庭开销 。

  2013年秋 , 按照镇政府的安排 , 温县新洛路北张羌村至该村段需要安装路灯 , 此工程由薛某负责安装 , 工程总价10万元 , 工程款由该村支付 。 2014年1月 , 马某利用管理村内建房集资款的职务便利 , 从该账户取款10万元现金用于偿还其儿子的欠款 。 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 , 2014年1月16日 , 马某自己手写了一张条据 , 虚构该10万元是经另一人陆某 , 而非薛某 , 用于安装路灯工程费用支出 。

  2014年12月 , 马某又利用职务便利 , 先用村集体企业上交款支付给电工电费19772元 , 然后 , 将票据又在镇财政所报销 , 其将报销后的19772元占为己有 , 供家庭开销 。

  2013年8月 , 该村新型社区新建房屋出售时 , 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马某某(另案处理)和马某两人串通商量后 , 决定不交钱各自留套房 。

  2014年1月 , 在新型社区分房时 , 两人在都没有缴纳购房款的情况下 , 由马某直接开具了两人的房款收据 , 并盖上马某的私章 , 伪造了两人交钱订房的假象 。 马某某和马某分别侵占住房一套 。 为了掩盖事实 , 两人使用虚开票据和收入不记账的方式冲账 , 其中马某侵占购房款115000元 , 马某某侵占购房款114324元 , 共计229324元 。

  综上所述 , 马某职务侵占数额达483579.26元 。

  庭审现场

  5月7日 , 温县张羌街道马庄村原两委委员、报账员马某涉嫌职务犯罪案在温县法院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 。 县纪委监委组织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分管农村集体“三资”工作的副镇长、财政所所长、民政所所长及各乡镇部分村报账员等共120余人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 通过旁听庭审 , 让党员干部亲历庭审现场 , 了解犯罪事实 , 聆听沉痛忏悔 , 用“案中人”警醒“身边人” , 提醒党员干部不断提高自身“免疫力” 。

  法庭上 , 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同案人马某某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书证 。

  公诉机关认为 , 马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 其中部分犯罪是共同犯罪 , 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 依法判处 。

  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辩称 , 马某属于自首 , 且在第五起犯罪中马某属于从犯 , 并积极退赃 , 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马某利用担任村委出纳、报账员的职务便利 ,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 , 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 马某由街道办纪工委工作人员送至县监察委后 , 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 公诉机关亦认可其属于自首 , 故辩护人辩称马某属于自首的辩解意见 , 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马某在第五起犯罪中属于从犯的辩解意见 , 经马某某提议后马某与他人共谋侵占集体房屋 , 马某具体实施了虚开收据、冲平账目的行为 , 并且二人均侵占了一套房屋 , 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 , 不应区分主从犯 , 故辩护人的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 不予采纳 。

  最终 , 法院认定被告人马某犯职务侵占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被告人马某退出的赃款369255.26元返还温县张羌街道办事处马庄村 。 (许彦荣 翟文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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