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输错药,责任无法“代谢”

  □张海英

  5月24日 , 南宁市民廖女士因为扁桃体发炎发高烧 , 到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进行诊治 。 在医院接受输液的时候 , 她的丈夫姚先生发现输液瓶上的名字不是廖女士的 。 6月1日 , 该医院总值班负责人赵医生确认医院在输液时的确存在失误 , 但表示药物可以代谢掉 。 (6月2日中国经济网)

  近年来 , 医院给患者用错药的案例已发生过多起 , 幸亏多数没有引发严重后果 。 就上述案例来说 , 这个患者无疑是幸运的 , 遭遇输错药之后尚未出现不良后果 。 但是 , 无论是医院7天后才作出答复 , 还是医院方面的相关说法 , 都不能让人感到满意 。

  显然 , 输错药的责任完全在医院 。 按说 , 医院应该及时介入调查 , 给患者一个满意交代 。 但我们看到 , 医院答复从时间来说很滞后 , 从说法来看有大事化小之嫌疑 , 说什么“医疗上的这种失误 , 不可能百分之百避免”“要处理 , 患者需提交书面诉求”“可以代谢掉”等等 。

  处理责任人应该属于医院的自觉行为 , 但却要患者提交书面诉求 , 这是什么道理?难道说患者不按要求操作 , 这事儿就不了了之?即使输错的药物可以代谢掉 , 但医院的责任显然无法“代谢”掉 , 从这个角度来说 , 既然院方没有尽到责任 , 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

  医院之所以这么对待患者 , 既是因为不想承担过错责任 , 也是因为个体患者相对弱势 。 根本原因还在于 , 对于“发错药、打错针”等问题 , 相关制度缺乏明确而严厉的罚则 。 从司法实践来看 , 只有医院输错药给患者造成损失或者医疗事故后 , 患者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

  目前 , 只有上海等个别地方将医院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等“小事”视为医疗事故 。 在很多地方 , 如果医院输错药没有造成一级到四级医疗事故 , 医院一般不会严肃处理 , 既不会严肃处理责任人 , 也不会对患者进行赔偿 。 所以 , 输错药事件在各地并不鲜见 。

  笔者以为 , 只有进一步完善《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把医生、护士“发错药、打错针”明确写入专门法律 , 才能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 。 只有把“输错药”写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才能倒逼医院履行管理责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

  其实 , 医院输错药 , 不仅说明相关责任人责任心不强 , 也说明医院管理不严格 。 因此 , 有必要把输错药与医生、护士的奖金工资、资格证挂钩 , 同时还要与对医院的考核评价、财政补贴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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