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器主页劫持”报道追踪:这三种情况属违法行为

  “浏览器主页劫持”等行为 , 不仅侵犯网民自主选择权 , 还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 影响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 。 法学专家日前接受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 , 应加大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 加强行政执法 , 提高违法成本 , 还网民一个清朗的网络环境 。

  “浏览器主页劫持”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 这三种情况均属违法行为

  “‘浏览器主页劫持’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 这三种情况都违反了相关法律 。 ” IT与知识产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为采访人员一一道来——

  第一种情况 , 是用户本来想访问的是A网站 , 结果点进去后发现是B网站 。 这种情况属于B网站剥夺了本应属于A网站的用户和流量 , 是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对此有明确的处罚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 , 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 , 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 , 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 , 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

  第二种情况 , 对用户而言 , 其本身真实的意愿是想去访问A网站 , 但是劫持者通过技术手段修改了默认主页 , 或者在浏览器里面进行了某种技术设置 , 从而违背用户真实意愿 。 这种情况就是侵犯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 , 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有相关的处罚规定 。

  第三种情况 , 如果在劫持主页的同时非法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 , 这就违反了《网络安全法》中关于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 。 对此 , 用户可向网信办等相关部门举报 。

  “遇到上述几种情况 , 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提请民事诉讼 , 也可以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 由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部门来执法 。 ”赵占领说 。

  有法可依却维权不易 , 主要原因是成本高、举证难

  既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 为何“浏览器主页劫持”等侵犯网民权益的行为屡禁不止?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谢永江说 , 成本高、举证困难是网民维权的难点 。

  “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证本身并不难 , 只是针对不正当行为给用户和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这方面的取证比较难 。 ”赵占领解释 , 证明这个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不难 , 定性容易 , 但量化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很难 。

  因此 , 网民遭遇侵权行为 , 通常选择投诉而不是用法律手段维权 。

  近年来 , 随着互联网商业模式发展 , 企业之间竞争加剧 , 出现了一些运用技术手段“劫持”、排斥竞争者产品的现象 , 网民成为商家抢夺流量的受害者 。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些恶意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约束 。 专家表示 , 在实践中 , 这一法律还需发挥应有的作用 。

  “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乱象 , 与违法成本低有很大关系 。 ”谢永江说 , 通过劫持网民浏览器主页获得流量 , 可能获得丰厚的回报 , 但网民和被劫持者的损失很难计算 , 要证明对方获利多少也基本不可能 , 因此在处理案件时 , 通常难以给出准确的数额 , 只是酌情给出象征性的处罚 , 不足以威慑违法经营者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 ,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朱巍认为 , 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难以处理 , 还因为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更迭快 , 司法、执法人员对新的法律法规的理解需要一段时间 。

  有必要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 ,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近年来 , 涉及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有增无减 。 谢永江认为 , 维护网民权益 ,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应承担起主体责任 , 有义务对“浏览器主页劫持”等行为进行处理 。 “不能把责任全部推给流量商等合作伙伴 , 应该加强监督管理 , 建立规范的合作机制 。 ”

  针对网民维权难题 , 谢永江建议 , 各级消费者协会可以从民事维权的角度 , 依法对违法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同时 , 通过媒体曝光、通报等方式 , 揭露违法企业和侵犯行为 , 形成舆论压力 。

  针对违法成本低、不足以遏制互联网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 , 谢永江认为 , 有必要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 , 加大对“浏览器主页劫持”等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 在司法实践中 , 还可以对多次违规的企业加重处罚 , 使其增强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

  朱巍和赵占领建议 , 应根据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最新案件情况 , 以及技术手段和服务模式的变化 , 对现有法律条款进行细化、补充、完善 , 甚至可以尝试设立“互联网专章”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 , 不仅是为了弥补受害者的损失 , 更重要的是恢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 ”谢永江认为 , 应该加强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侵犯网民权益的行政执法力度 。 只有这样 , 才能高效遏制违规行为 , 为网民起诉维权提供法律证据 。

  谢永江认为 , 我国保护网民权益的法律体系比较健全 , 接下来希望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要求 , 主动作为 , 提高执法的力度和频率 , 最好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 不能等到问题成为顽疾后才去治理 。

  严厉的监管和处罚会不会影响互联网发展?谢永江说 , 互联网服务商应该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来赢得用户 , 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任何借口用违法违规的方式来盈利 。

  专家表示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经营者 , 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 “因此 , 加大执法、监督并不会损害互联网行业创新 , 反过来会净化市场生态 , 让真正做服务、产品的公司脱颖而出 。 ”

  (本报采访人员冯华、吴月辉、喻思南、刘诗瑶、谷业凯、余建斌、赵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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