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性侵犯罪记录必须上报!网友点赞:全国推广( 三 )

《意见》第六条规定 , 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用人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 , 应当要求包括外国籍人员在内的应聘人员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

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过程中的审查和筛选义务也在《意见》中被明确 。 用人单位应当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进行审查 , 并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核实 。 如果发现拟录用人员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 , 则不予录用 。 同时 , 对于本单位的在职员工 , 也将逐步进行核查和处理 。

《意见》同时规定 , 用人单位应当对获知的他人违法犯罪记录承担保密义务 , 以便维护求职人员的隐私权 。

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 , 依职权对用人单位落实从业限制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督促 , 对于拒不落实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 对于工作中发现的相关单位、部门执行、监管不力的情况 , 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等形式督促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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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澎湃新闻报道 , 中国《刑法》虽规定了从业禁止、禁止令等制度 , 相关行业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也有关于从业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 但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措施 , 普遍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 无法有效预防犯罪 。

对此 , 上海先行先试 , 积极探索 。

2017年 , 闵行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有前科人员担任教师并利用职业便利性侵害女学生的案件中 , 在全市首次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从业禁止 。 同年7月 , 闵行区检察院与8部门会签《关于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试行)》 , 在全国首创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黑名单信息库”和从业限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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