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反家庭暴力条例》明起实施,违反人身保护令者将受失信惩戒( 三 )

湖北省保护对象更明确

《湖北反家庭暴力条例》的亮点并不止这一点 , 陈佳林点赞了我省在反家庭暴力方面的其他有益尝试 。

陈佳林说 , 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 , 反家庭暴力 , 在对加害人进行惩治的同时 , 也要保护受害人的隐私 , 特别是要注意对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 。 在这方面 , 湖北对保护对象进行了“扩容” , 这样的尝试是有益于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开展的 。 《湖北反家庭暴力条例》中明确将孕妇、哺乳期妇女和重病患者列入保护对象 , 相比上位法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表述 , 可操作性更强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湖北反家庭暴力条例》中 , 多处都出现了这样明确的表述 。 比如第三十条明确提出“受害人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虽未直接遭受家庭暴力 , 但因目睹家庭暴力造成精神伤害的”等情况 ,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工作特点 , 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加害人提供心理辅导 , 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 。 第二十条也规定 ,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 , 公安机关应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 。 第十九条中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 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 , 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 ”陈佳林说 , 我省把反家庭暴力条例的主要保护对象细化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 , 这些规定更明确 , 对反家庭暴力工作有着很好的指导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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