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饮酒后身体不适索赔13万 因酒“无有害成分”被判付鉴定费3.5万

  四川在线消息(兰有斌 采访人员 刘春华)江油男子胡某购买、饮用某品牌白酒后 , 身体出现不适症状 , 认为该酒质量“有问题” 。 先是向消委会投诉江油某酒业公司 , 索赔未果 , 又对簿法庭 , 并提出了“购酒价款+10倍赔偿”共计13万余元的“天价索赔” 。 然而 , 原告胡某送检的63瓶“问题白酒”经国家级权威机构检测鉴定 , 均不含有害成分“糖精钠” 。 日前 , 江油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因原告胡某证据不足 , 驳回其诉讼请求 , 并承担鉴定费35200元和案件诉讼费1353元 。

  饮酒后感觉身体不适 , 状告酒业公司索赔

  胡某 , 江油市某镇人 , 生于1972年 , 平常喜欢饮白酒 。 2016年4月6日 , 胡某在当地一商贸经营部购买江油某酒业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白酒23件 , 用于自己家庭储存饮用和招待宾客 。 该白酒单价为每件752元 , 总价17296元 。

  胡某饮用该酒一段时间后 , 发现自己身体出现不适症状 , 怀疑该酒存在质量问题 。 遂于2018年向江油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投诉称 , 自己购买的23件某品牌白酒其中16件存在质量问题 。 该局及时责成江油市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 江油某酒业公司对胡某呈送样品进行查验后 , 也不能完全排除其存在质量瑕疵 。 但因双方对赔偿金额不能达成协议 , 导致调解不欢而散 。 最后 , 江油市消委会建议双方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

  今年1月3日 , 胡某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 , 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江油某酒业公司退还自己购买16件某品牌白酒的价款12032元 , 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规定给予价款10倍的经济赔偿即120320元 , 共计退赔132352元 , 而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

  法庭送检“问题白酒” , 经鉴定“不含糖精钠”

  该院立案后 ,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 被告江油某酒业公司辩称:原告胡某购买本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白酒 , 符合国家级行业的各项标准 , 不存在质量问题 , 原告只是凭空无端猜测就诉至法院 , 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为了证实自己的观点 , 被告申请对原告胡某呈送的63瓶“问题白酒”进行质量检测鉴定 , 并主动垫付鉴定费 。 经原、被告双方同意 , 该院宣布休庭 , 依法就送检的63瓶某品牌白酒是否含有妨碍人体健康的成分“糖精钠” , 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进行检测鉴定 。

  4月16日 ,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 , 鉴定结论显示:胡某诉江油某酒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涉案的63瓶某品牌白酒 , 均未检出“糖精钠”成分 , 所检项目也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

  起诉不是想撤就能撤 , 判付鉴定费3.5万

  4月23日 , 被告江油某酒业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 , 要求由原告全额承担本次产品质量检测鉴定费用 , 向被告支付事先垫付的35200元鉴定费 。 没想到 , 这时候原告胡某却以“由于被告申请质量鉴定结果不公 , 原告将寻求其它途径解决”为由 , 向该院申请撤诉 。 4月25日 , 该院依法裁定“不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

  该院法官审理认为 , 原告胡某与被告江油某酒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 , 经过国家权威机构检测鉴定 , 本案诉争所涉某品牌白酒63瓶均未检出有害成分“糖精钠” , 而且所检项目符合也国家标准要求 。 据此认为原告诉称被告所生产的涉案某品牌白酒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不足 , 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被告垫付的检测鉴定费用理应由原告承担 。

  5月7日 , 江油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 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 并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江油某酒业公司垫付的鉴定费35200元 , 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353元 。

  本案宣判后 , 在生效之日内 , 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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