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轩君说法丨用人单位经济效益差,劳动者离职有经济补偿吗?

案情简述

2016年6月 , 黄女士入职一家商贸公司 , 签订了劳动合同 , 月薪4600元 。 公司是由三个人合伙投资经营的 , 他们都是自然人股东 , 其中姜姓股东为法定代表人 。 受行业竞争激烈影响 , 今年公司经营效益直线下滑 , 另外两个股东要求撤资 , 公司资金出现困难 。

近日 , 黄女士来电咨询:继续工作下去可能会被拖欠工资 , 如果自己离职是否有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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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轩君说法

一般情形下 , 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 但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均规定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 也就是说 , 工资支付的周期不得长于一个月 。

如果公司存在有拖欠工资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的 , 黄女士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可以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 如果公司还未出现拖欠工资等情形 , 仅仅是因担心被拖欠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公司是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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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七条规定 ,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第38条第2款规定 , 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的 ,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该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有“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 ,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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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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