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公交车上解决矛盾,妨害司机驾驶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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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入法庭 , 45岁的包某某谈及此事 , 声泪俱下的说道:“我知道错了 , 能不能少给我判点刑…”

2018年包某某随男友来京待业 , 其男友赵先生系顺义区某路公交车司机 , 案发前一晚 , 二人发生矛盾 , 没想到被告人竟将矛盾带到其男友所驾驶的公交车上解决 。

拉拽方向盘 迫公交车停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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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8日晚 , 被告人包某某与男友赵先生因琐事发生争吵 , 二人间的矛盾当晚没有化解 。 第二天二人在家像往常一样吃午饭 , 包某某喝了一杯半的白酒 , 饭后 , 包某某原本想阻止赵先生上班 , 留下解决矛盾 , 但赵先生拒绝了包某某后照常去上班了 , 包某某冲动之下至顺义区某车站 , 等待赵先生驾驶的公交车 。 车辆进站后 , 包某某站在车前 , 对着赵先生大声吵嚷 , 要求他下车 , 赵先生劝道:“回去吧 , 一车人呢 。 ”包某某并没有因此停止无理取闹 , 反而变本加厉的跟着乘客上了公交车 , 称“下车 , 去 , 我跟他有事 。 ”考虑到车内有十余名乘客 , 赵先生没有理会包某某的无理要求 , 启动公交车双手旋转方向盘驶出了车站 。 没想到包某某竟强行倚在驾驶位右侧 , 撕拽赵先生右臂 , 紧接着又拉拽方向盘 , 赵先生将她推到一边后 , 包某某并没有善罢甘休 , 起身后强行夺掉赵先生脸上戴的太阳镜扔到了一边 , 车上一位女士惊慌的喊“您别这样 , 危险 , 一车人 , 您要不要命呀” , 包某某愤怒的喊:“不要命了”!赵先生见状立马推开包某某 , 此时相邻车道均有行人及车辆 。

赵先生停下了车 , 包某某也停止自己的行为 , 赵先生见此状况 , 启动了车辆继续行驶 , 包某某再次撕拽赵先生胳膊 , 用双手拽拉方向盘 , 此时车辆驶过了十字路口 , “有事好好说不行吗”“多危险呀”“这一车人呢”“二人矛盾回家解决吧” , 车内接二连三的劝阻声 , 包某某对此充耳不闻 , 继续用手触碰方向盘 , 赵先生无奈的将车停在机动车道内 , 包某某冲下车继续在车前吵闹 , 群众对她劝阻也无济于事 。 包某某对车来车往的路况视若无睹 , 与赵先生争吵后二人又互相殴打 , 甚至干脆躺在了车前 , 直至赵先生气愤的说:“报警吧” 。 民警至此劝阻后将包某某带去了派出所 。

司机称这样危险

乘客回忆当时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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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司机赵先生说 , 包某某在拽他胳膊时他正常驾驶着公交车 , 手握着方向盘 。 “当时的车速大概是每小时20公里的车速 。 当时车上大概有十五六名乘客 。 包某某拽我胳膊时我只能停在慢车道上了 。 ” 赵先生说 , “包某某这么做有危险 , 我开车时她拽我 , 如果我没握住方向盘 , 可能造成车内乘客受伤 , 也可能碰到车外其它车辆或致使行人受伤 。 ”

“我们车上的人都说危险 , 司机就停车了 , 我们乘客也劝这名女子 , 这名女子也不听 。 之后还是站在车前 , 不让车走 。 ” 事发公交车上的乘客丁女士回忆 , “当时车上人挺多的 , 约20人左右 。 这名女子拽方向盘 , 我们车上的乘客觉得很危险 。 我觉得这名女子当时非常激动 , 感觉什么都能做出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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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被告人包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包某某为她的鲁莽冲动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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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 ,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 , 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 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 。 特别是2018年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 , 引起全社会强烈关注 , 为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 ,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9年1月8日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

《意见》中明确规定 , 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 , 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 , 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等几类特定情形的 , 予以从重处罚 。

本案被告人包某某在公交车行驶于机动车道过程中 , 拉拽司机手臂及方向盘 , 摘取司机墨镜 , 危及车辆内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 , 应当切实提升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 , 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 , 妥善解决琐事纷争 , 避免行为过激 , 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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