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辱骂消防烈士,检察院出手了!

  2019年3月19日 , 江苏省苏州市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盛泽中队副班长、四级消防士刘磊同志(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人)因营救轻生女子壮烈牺牲 。 次日 , 应急管理部批准刘磊同志为烈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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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磊同志生前照片

  然而 , 就在烈士亲属、社会群众沉浸在悲伤之中时 。 3月22日 , 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网民唐某某在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侮辱刘磊烈士的不当言论 , 丑化、亵渎、否定刘磊烈士的英雄事迹和精神 , 并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广为传播 , 侵害了刘磊烈士的名誉 , 社会影响恶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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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线索后迅速介入、依法履职 , 积极开展各方面的调查取证工作 , 并立即启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 。 通过调取相关证据和对唐某某的询问 , 认定此案符合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条件 。

  经诉前程序征求刘磊烈士近亲属意见后 , 并报省检察院审批并批复准予起诉 。

  常德市检察院于2019年5月14日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诉请判令唐某某通过湖南省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 ,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 , 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 , 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 , 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 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 , 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 ,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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