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两个工作日(28)

第二十条 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运营企业提供上一月度的用户资金存管报告 , 报告应当客观反映运营企业用户资金管理和利息计付等情况 。

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每年4月30日前向其业务管辖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地方派出机构提供上一季度、上一年度的用户资金存管报告 。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将上述报告共享给运营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

第二十一条 暂停、终止业务前 , 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资金清算处置方案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 , 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向其注册地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并告知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 。 运营企业自报告之日起不得再收取用户资金 。 运营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运营企业暂停、终止业务情况告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地方派出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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