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两个工作日(1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新业态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 , 通过服务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 , 整合供需信息 , 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 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 。

第三条 收取用户资金的交通运输新业态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 , 以及为用户资金提供支付结算、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 , 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 , 确有必要收取的 , 应当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 , 供用户选择 。 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 , 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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