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砍伐219株树木 获刑4年

  他擅自砍伐 219株树木 其中68株桫椤树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 获刑4年

  2017年10月26日 , 朱某为在毛瑞林场畜牧站6林班15小班林地种植槟榔树 , 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该林地生长的马占相思树 。 在砍伐马占相思树过程中 , 为扩大种植面积和更利于槟榔树的生长 , 朱某擅自砍伐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准范围的天然阔叶树、加勒比松树和桫椤树 , 造成136株天然阔叶树、15株加勒比松树和68株桫椤树死亡 。

  经鉴定 , 被毁的68株桫椤树种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 被毁林木地块面积0.94亩 , 全部为Ⅱ级保护林地(重点公益林) 。 被伐的天然阔叶树136株 , 立木蓄积量为27.1817立方米 , 被伐的加勒比松树15株 , 立木蓄积量为0.7102立方米 , 全部为胸径大于5厘米的林木;被伐林木面积为4.70亩 , 全部为Ⅱ级保护林地(重点公益林) , 林种为防护林 。 2018年6月24日 , 朱某在三亚动车站出站口被抓获 。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朱某无视国家法律 , 违反国家规定 , 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桫椤树68株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无视国家法律 ,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 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擅自砍伐天然防护林总蓄积量27.8919立方米 , 数量较大 , 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 应依法处罚 。 被告人朱某一人犯数罪 , 应数罪并罚 。 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 系坦白 , 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 具有悔罪表现 , 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 , 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 遂判决被告人朱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 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 并处罚金5000元;犯滥伐林木罪 , 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 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 , 并处罚金8000元 。

  宣判后 , 被告人朱某不服判决 , 提出上诉 。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一审判决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 。 证据来源合法 , 内容客观真实 , 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 各证据相互印证 , 遂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采访人员 刘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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