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加班非单位一句话的事,工时超出法定时长须支付加班费( 八 )

李晗表示 ,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 , 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 , 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 “这就要求劳动者在日常的工作中要有保存证据的意识 。 ”李晗说 。

关于加班证据的认定 ,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作出了说明 , 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予以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 , 一般不予支持 。 因此 , 除了电子打卡记录 , 劳动者还需要提供与之相关联的能够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 。

李晗称 , 电子证据存在易于更改的特性 , 在没有进行公证、没有进行有效证据保存的情况下 , 仅靠当事人自己制作的相关截屏 , 很难被法院采信 , 劳动者应当注重多渠道留存单位办公软件中的工作记录、微信办公、电子邮件往来等 , 以便形成证据链 , 证明自己处于持续的工作状态 , 存在加班工作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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