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敲诈勒索的“民间讼师”( 四 )

奔走下 , 案子终于有了起色 。 事发4个月后 , 殴打亓加良的高全生等二人被行拘 , 但执行暂缓;5年后 , 高俊民因拆除变压器、填井断路等行为 , 被判犯破坏生产经营罪;6年后 , 殴打王淑珍的嫌犯被警方抓获 , 并因故意伤害罪获刑2年8个月 。

不过 , 身为被害人的亓加良、王淑珍在上述三起案件中均未获得赔偿 。

2008年 , 亓加良在河津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向高全生等人主张健康损害赔偿 , 王淑珍为其公民代理人 。 但因为高全生等人针对行政拘留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 , 所以民事诉讼被中止 , 6年未决 。

2014年 , 王淑珍再次代亓加良起诉高全生等人 , 河津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叫王军 。 依据王军事后为芮城县检察院写下的情况说明 , 高全生主动找王军调解此案 , 王淑珍则提出案件已过7年 , 各种损失共计40万元 。

“王淑珍说她只在王军办公室见过几次高的律师 。 ”王淑珍的二审辩护律师范辰说 , 她称数次交涉后 , 与高全生的律师在王军的见证下达成一致 , 由高全生赔偿39万元 。

银行转账记录显示 , 2014年6月23日 , 高全生支取现金39万元 。 王军当天收到后 , 手写一张收条 , “今收到高全生叁拾玖万元整” , 之后王军将39万元转给王淑珍 。

依据民事诉讼法 , 法院如果参与调解 , 协议达成后应制作民事调解书 。 但河津法院未就此事出具调解书 。 “所以这不算法院调解 , 只是法官参与了民间调解 。 ”4月3日 , 王淑珍案一审审判长、芮城县法院法官张永生说 。

后来 , 这39万元成为王淑珍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