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房强制上保险 业内:为房屋质量添保障( 五 )

对于延迟交房的住宅工程 , 《办法》也有具体说明:保险期间届满后交房的住宅工程 , 建设单位应当在交房前15日通知保险公司、业主共同验收 , 若存在质量缺陷 , 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业主在交房之日起6个月内 , 发现承保范围内的建筑存在质量缺陷的 , 由保险公司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

此外 ,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之外或保险期间到期之后的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间 , 仍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

“而且保险公司与开发商不可能属于利益共同体 。 ”郭毅进一步分析认为 , “如果保险公司在工程监督过程中放松了管理要求 , 意味着其本身未来将承担巨大的维修投入 , 所以保险公司会起到第三方监督机构的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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