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立法明确中小学教师管教权:必要时可教育惩罚( 六 )
当发生“社会青年或学生欺凌、打架斗殴” , “社会人员携带危险物品或刀具、枪械徘徊”等情况时 , 治安交通联防组织发现出现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情形 , 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 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学校 。
对于校园欺凌事件的情况 , 草案明确 , 应“由学校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认定与处理 , 学生不服学校对欺凌行为认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 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复核 。 ”同时 , “对于受害严重者 , 应当及时配合心理干预” 。
同时 , 草案中明确 ,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 , 不得将学生、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
(来源综合自:广东省司法厅、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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