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立法明确中小学教师管教权:必要时可教育惩罚( 四 )
对有不良行为的违纪中小学生 , 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 , 并由监护人签字 。
有不良行为且屡教不改的学生或者违法但免予处罚的学生 , 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 , 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 也可以依法送往专门学校进行法治教育 。
对于情节严重的欺凌学生 , 公安机关应予训诫 。
除了对中小学教师管教权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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