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押456天后改判无罪财产丢失 家属申请1.2亿元国家赔偿被拒( 二 )
2012年5月15日,江先路被厦门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批捕。456天后,江先路因被查出肺癌,于2013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3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江先路聚众斗殴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此后,该案历经上诉、发回重审、再次上诉,2015年10月20日,厦门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江先路无罪。半年后,江先路于2016年4月30日去世。
此后,江先路家属提出总计约2.3亿元当地国家赔偿申请,包括人身自由、精神损失,以及江先路被关押导致的企业经济损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厦门市中院两次出具《国家赔偿决定书》,对企业经济损失赔偿不予支持,但对江先路个人作出了总额约14.9万元国家赔偿的决定。2018年5月21日,福建省高院再次驳回江先路家属的相关申请。
家属认为超标查封申请赔偿被驳回
江先路被羁押后,厦门东妮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物曾被法院进行保全。江先路遗孀赵璟娅告诉新京报采访人员,财产被保全期间,东妮娅公司旗下8家公司的财物出现大量遗失,损失额度达到1.2亿余元。
2017年5月开始,赵璟娅向厦门中院提出了共计1.2亿余元的违法保全国家赔偿申请。赔偿申请书中称,根据龙得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显示,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以1700万元为限,厦门中院存在超标查封的行为;且被查封的财产处于厦门中院的监管范围内,厦门中院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被保全财产损毁、灭失,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赵璟娅提供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2019年4月10日,厦门中院对东妮娅公司下属8家公司提出的赔偿申请作出裁定,驳回8家公司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
厦门中院:申请人应另诉实际保管人
厦门中院的裁定书显示,该院的查封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没有证据证明查封的物品超过诉讼标的金额1700万元,不存在超标查封行为。
同时,厦门中院表示,2012年7月17日,根据龙得公司申请,将龙得公司变更为查封财产的保管人。
对于法院是否尽到监管之责的问题,厦门中院认为,根据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认定东妮娅公司不宜继续保管查封财产,指定龙得公司为查封财产保管人,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同时要求龙得公司落实看管责任,不得转移、变卖、损毁设备及物品,否则要承担保管不当的法律后果,已履行了监管之责,东妮娅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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